兵役法 第 20-1 條
- 1.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 2.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 3.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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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0-1 條設兩種停止軍訓觸發點:病傷不可抗力與學期始業,在營逾 30 日列管已訓補充兵。
Q · 受訓中生病停止訓練,以後還要再回去受訓嗎?
依兵役法第 20-1 條第二項,因病傷等不可抗力停止訓練且在營逾 30 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未來不再被徵集回去受訓;未逾 30 日者,仍要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從頭開始。學期始業強制停訓者則於學期結束時繼續徵集,整段訓練可能被切成數段。
白話解讀
你以為「四個月軍事訓練」就是一條線跑完,但這條法律告訴你:訓練可以「按下暫停鍵」。停止訓練不是停役(兩者法源不同),它是專門設計給四個月軍事訓練役男的暫停機制。觸發條件有兩種:一是發生跟前條停役一樣的六種狀況(生病、被通緝、失蹤等),二是你是專科以上學校學生,學期開學就強制暫停讓你回學校。最關鍵的設計藏在第二項:如果你因為生病等原因停止訓練,在營已經超過 30 天,就直接認定為「已訓補充兵」列管,不用再回去重訓;不到 30 天的,下次還是要被徵集從頭來過。30 天這條線把役男分成兩種命運,一種人從此不用再進營區,一種人改天重新報到。多數準備受訓的學生不知道這條線存在,遇到狀況時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20-1 條為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俗稱四個月軍訓)期間的暫停機制,與「停役」分立。觸發條件有二:一為比照前條停役事由(病傷、被通緝、失蹤等不可抗力),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日強制停訓返校。第二項以「在營 30 日」為分水嶺決定後續列管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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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圖載入中…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label | scope | trigger | after_effect |
|---|---|---|---|
| 停止訓練(本條) | 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 | 病傷不可抗力 或 學期始業 | 逾 30 日列管已訓補充兵 / 未逾 30 日重新徵集 |
| 停役(兵役法第 20 條) | 常備兵現役期間 | 病傷停役、被通緝、失蹤等六款事由 | 停服現役,依個案恢復或除役 |
| 延役(兵役法第 19 條) | 常備兵現役期間 | 戰時、非常事變、特殊情況 | 延期退伍繼續服役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병역법 제18조(현역병의 휴직 관련 규정)— 韓國目前仍有徵兵制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 24 條(義務兵服役的暫停與恢復)
🇩🇪 德國Wehrpflichtgesetz § 12(兵役義務 2011 起暫停,原條文規範服役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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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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