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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士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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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20-1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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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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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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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士兵役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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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替代役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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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後備軍人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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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兵役行政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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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徵集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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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召集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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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權利義務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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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章 附則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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