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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20-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稱為停止訓練: 一、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為專科以上學校學生,於學期始業時。
  2. 因前項第一款情形停止訓練者,其在營時間逾三十日者,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未逾三十日者,仍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
  3. 因第一項第二款情形停止訓練之學生,於學期結束時,得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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