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21 條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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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1 條規定常備兵平時缺額由應補行徵集者優先遞補,補充兵次之;遞補後身分轉為常備兵役。
Q · 我是補充兵,有可能被改成常備兵嗎?
依兵役法第 21 條,常備兵平時若有現役缺額,第一順位由「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依第 36 條規定,含緩徵屆滿、體檢爭議重檢等役男),不足時才以補充兵遞補;補充兵被遞補後條文明文「即轉服常備兵役」,役期、訓練強度、後備動員義務全部按常備兵走,是身分的直接變更,不是雙重身分。
白話解讀
你被徵集入伍前,可能聽過一個說法:「萬一現役有人提前退伍或停役,缺額會自動補上下一個人。」這條就是那個機制的法源。當常備兵平時有缺額時,第一順位補上的是依第 36 條規定「應補行徵集」的人(也就是當初該被徵集但因故沒進去的役男),如果這批人不夠,才會用補充兵遞補。重點是最後一句:「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也就是說,如果你原本是補充兵(多數是體位較弱或特殊身分),被遞補進來之後身分直接「升級」成常備兵,役期、訓練、後備義務全部跟著變。這條表面平淡,但對被遞補的個人來說是一次身分大轉換,多數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21 條為常備兵現役缺額遞補機制條款,建立兩層遞補順位:第一順位為依本法第 36 條應補行徵集者(過去應徵未徵之役男),第二順位為補充兵;補充兵一旦被遞補,身分即由補充兵役轉換為常備兵役,後續權利義務隨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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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補充兵會被改成常備兵嗎?▾
可能。本條規定缺額時補充兵會被遞補升為常備兵,身分直接轉換。
Q2什麼叫「應補行徵集」?▾
依兵役法第 36 條,過去因緩徵屆滿、體檢爭議等原因未完成徵集程序的役男。
Q3遞補的順位是什麼?▾
第一順位為應補行徵集者,第二順位才是補充兵。
Q4補充兵被遞補後役期會變嗎?▾
會。轉服常備兵役後役期、訓練、後備義務全部按常備兵計算。
Q5對遞補通知不服怎麼辦?▾
可循訴願途徑救濟,期間 30 天。
Q6怎麼查自己是不是應補行徵集?▾
向戶籍地兵役機關申請役男身分查詢,可免費辦理。
Q7遞補後以前當補充兵的時間還算嗎?▾
實務上會就已完成的訓練做認列,具體日數由兵役機關核算。
Q8為什麼這條叫「遞補」不叫「徵集」?▾
因對象是已在補充兵役或應補行徵集名單上的人,不是首次徵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category | 應補行徵集者 | 補充兵 | 備註 |
|---|---|---|---|
| 遞補順位 | 第一順位(優先) | 第二順位(不足時才用) | 民國89年前還有「國民兵」一層,已刪除 |
| 原本身分 | 本應徵集但因故未徵之役男 | 因家庭因素、運動國手等特殊事由原服補充兵役者 | 依兵役法第 17 條、第 36 條 |
| 遞補後身分 | 完成原應徵集程序,服常備兵役 | 由補充兵役直接轉服常備兵役 | 本條明文「即轉服常備兵役」 |
| 役期義務 | 按常備兵役期計算 | 轉服後按常備兵役期計算(原補充兵期間實務認列) | 詳細認列由兵役機關核算 |
| 後備動員義務 | 常備兵後備(教召較頻繁) | 轉服後變更為常備兵後備 | HR 處理新進員工兵役資料時易誤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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