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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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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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21 條規定常備兵平時缺額由應補行徵集者優先遞補,補充兵次之;遞補後身分轉為常備兵役。
Q · 我是補充兵,有可能被改成常備兵嗎?
可能。缺額時補充兵會被遞補升為常備兵
依兵役法第 21 條,常備兵平時若有現役缺額,第一順位由「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依第 36 條規定,含緩徵屆滿、體檢爭議重檢等役男),不足時才以補充兵遞補;補充兵被遞補後條文明文「即轉服常備兵役」,役期、訓練強度、後備動員義務全部按常備兵走,是身分的直接變更,不是雙重身分。
白話解讀
你被徵集入伍前,可能聽過一個說法:「萬一現役有人提前退伍或停役,缺額會自動補上下一個人。」這條就是那個機制的法源。當常備兵平時有缺額時,第一順位補上的是依第 36 條規定「應補行徵集」的人(也就是當初該被徵集但因故沒進去的役男),如果這批人不夠,才會用補充兵遞補。重點是最後一句:「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也就是說,如果你原本是補充兵(多數是體位較弱或特殊身分),被遞補進來之後身分直接「升級」成常備兵,役期、訓練、後備義務全部跟著變。這條表面平淡,但對被遞補的個人來說是一次身分大轉換,多數人完全不知道這條的存在。
法律定性
兵役法第 21 條為常備兵現役缺額遞補機制條款,建立兩層遞補順位:第一順位為依本法第 36 條應補行徵集者(過去應徵未徵之役男),第二順位為補充兵;補充兵一旦被遞補,身分即由補充兵役轉換為常備兵役,後續權利義務隨之變更。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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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是補充兵,是不是這輩子都不用當常備兵了?
不見得。本條規定常備兵平時現役有缺額時,先由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不足才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身分直接轉換。所以你的補充兵身分不是絕對,缺額大時可能被遞補升級。內行人提示:你可以向戶籍地兵役機關查詢自己的兵籍狀況和是否在應補行徵集名單上,這個查詢是免費而且能讓你提早規劃。
Q2「遞補後轉服常備兵役」,那我以前當補充兵的時間還算嗎?
本條只規定身分轉換的法律效果,役期計算和訓練接續的細節要看兵役法施行細則和相關行政函釋。實務上通常會就已完成的訓練做認列,但具體日數要由兵役機關核算。內行人提示:拿到遞補通知時,書面要求兵役機關出具役期計算明細,這份文件是日後爭議的關鍵憑證。
Q3兵役法第 21 條是什麼?
規範常備兵平時現役缺額的遞補機制,建立應補行徵集者優先、補充兵次之的兩層順位,並明定遞補後身分轉為常備兵役。
Q4什麼叫「應補行徵集」?
依兵役法第 36 條,過去應徵但因故未完成徵集程序的役男,包含緩徵屆滿、體檢爭議重檢、僑居返國等情況。
Q5什麼是補充兵役?
依兵役法第 17 條,因家庭因素、體位、運動國家代表隊等特殊事由,服較短訓練的兵役類型。
Q6「即轉服常備兵役」是什麼意思?
身分直接變更,不是雙重身分。原補充兵的權利義務全部停止,改按常備兵的役期、訓練、後備動員規定走。
Q7怎麼查自己是不是在應補行徵集名單上?
向戶籍地兵役機關(鄉鎮市區公所兵役課)申請役男身分查詢,免費辦理。
Q8收到遞補通知怎麼辦?
先核對通知所引用法條與遞補順位是否正確,書面要求兵役機關出具役期計算明細,作為日後爭議憑證。
Q9對遞補決定不服怎麼救濟?
自通知送達次日起 30 日內,向上級兵役主管機關提起訴願;訴願不服可再提起行政訴訟。
Q10遞補後役期怎麼計算?
實務上會就已完成的補充兵訓練做認列,具體日數由兵役機關核算,務必書面要求出具明細。
Q11應補行徵集 vs 補充兵遞補差在哪?
應補行徵集者本就有徵集義務只是未完成,遞補後完成原程序;補充兵原本只負補充兵義務,遞補等於身分升級為常備兵。
Q12本條 vs 戰時動員徵召差在哪?
本條是平時缺額遞補(個案、行政性質),戰時依第 22、23 條另有依年次徵召的作戰任務徵召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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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 | 應補行徵集者 | 補充兵 | 備註 |
|---|---|---|---|
| 遞補順位 | 第一順位(優先) | 第二順位(不足時才用) | 民國89年前還有「國民兵」一層,已刪除 |
| 原本身分 | 本應徵集但因故未徵之役男 | 因家庭因素、運動國手等特殊事由原服補充兵役者 | 依兵役法第 17 條、第 36 條 |
| 遞補後身分 | 完成原應徵集程序,服常備兵役 | 由補充兵役直接轉服常備兵役 | 本條明文「即轉服常備兵役」 |
| 役期義務 | 按常備兵役期計算 | 轉服後按常備兵役期計算(原補充兵期間實務認列) | 詳細認列由兵役機關核算 |
| 後備動員義務 | 常備兵後備(教召較頻繁) | 轉服後變更為常備兵後備 | HR 處理新進員工兵役資料時易誤判 |
應補行徵集者
- 遞補順位
- 第一順位(優先)
- 原本身分
- 本應徵集但因故未徵之役男
- 遞補後身分
- 完成原應徵集程序,服常備兵役
- 役期義務
- 按常備兵役期計算
- 後備動員義務
- 常備兵後備(教召較頻繁)
補充兵
- 遞補順位
- 第二順位(不足時才用)
- 原本身分
- 因家庭因素、運動國手等特殊事由原服補充兵役者
- 遞補後身分
- 由補充兵役直接轉服常備兵役
- 役期義務
- 轉服後按常備兵役期計算(原補充兵期間實務認列)
- 後備動員義務
- 轉服後變更為常備兵後備
備註
- 遞補順位
- 民國89年前還有「國民兵」一層,已刪除
- 原本身分
- 依兵役法第 17 條、第 36 條
- 遞補後身分
- 本條明文「即轉服常備兵役」
- 役期義務
- 詳細認列由兵役機關核算
- 後備動員義務
- HR 處理新進員工兵役資料時易誤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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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5 版
(0320227 全文修正)
預備役及國民兵受左列之召集。 一、教育召集。 二、演習召集。 三、動員召集。 四、點閱召集。 五、臨時召集。
(0350928 全文修正)
體格檢查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屆檢查之年,因故經許可未受檢查者,於次年補行之。
(0401214 全文修正)
身家調查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四月至七月舉行,僑居國外之徵兵及齡男子其身家調查由駐外使領館辦理之。
(0430803 全文修正)
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遞補後即分別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0890115 全文修正)
常備兵平時現役補缺,由依第三十六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遞補;遞補後,即轉服常備兵役。
立法理由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刪除國民兵役,爰刪除以國民兵為現役補缺對象。
- 第三十六條條文
- 兵役法 第 36 條條文
預備役及國民兵受左列之召集。 一、教育召集。 二、演習召集。 三、動員召集。 四、點閱召集。 五、臨時召集。
體格檢查每年七月至九月就本籍舉行,如寄居他籍者,得就寄居地行之。屆檢查之年,因故經許可未受檢查者,於次年補行之。
身家調查以鄉鎮為單位,每年四月至七月舉行,僑居國外之徵兵及齡男子其身家調查由駐外使領館辦理之。
常備兵、補充兵平時現役補缺,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補行徵集者遞補之,尚不足額時,以補充兵、國民兵依次遞補,遞補後即分別轉服常備兵役、補充兵役。
配合修正條文第十四條刪除國民兵役,爰刪除以國民兵為現役補缺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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