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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役齡男子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補行徵集;未經徵兵處理者,應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徵集之: 一、緩徵原因已消滅者。 二、因病或其他事故,經陳報准延期檢查者。 三、因戶籍移轉或錯誤脫漏或不實之陳報,業經清查更正或已予依法處理者。 四、因違犯法令拘留期滿者。 五、歸化我國國籍者。 六、役齡前移居國外返國定居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七、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畢業返國者;其取得外國國籍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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