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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1)法律字第 14404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1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關於役男因妨害兵役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逃亡通緝期間再受徵集未到,可否將其再行移送法辦乙案

主旨

關於役男因妨害兵役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逃亡通緝期間再受徵集未到,可否將其再行移送法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台 (八一) 內役字第八一八三○六一號函。

二 本部研究意見如左:

(一) 按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受常備兵現役、補充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一、………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就其文義而言、應不包括判決確定後通緝中者在內。另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三八二三號:「判決未經確定與在追訴中之條件相合,應予緩徵或緩召。」亦未包括判決確定後通緝中之情形,因此本案應不適用該條之規定。

(二) 徵兵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役男之徵集順序………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隨時於適當梯次,補行徵集服役。一、………六、因妨害兵役,已依法處分者。」其所謂「依法處分」是否指俟徒刑執行完畢始可補行徵集服役,應由主管機關依權責認定之。

(三)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四條及第五條之避免徵集罪,除行為人須有客觀之行為外,尚須有意圖避免徵集之主觀犯意,始該當犯罪構成要件。至於犯罪是否成立,應由司法機關認定,行政主管機關因執行職務發現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時,可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一條之規定予以告發。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1)法律字第 14404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1 年 09 月 24 日發布,要旨:關於役男因妨害兵役經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後,於逃亡通緝期間再受徵…,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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