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35 條
- 1.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 2.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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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在學學生與刑事追訴執行中者得緩徵,但學籍中斷緩徵原因即消滅,仍須受徵集。
Q · 還在念書可以不用當兵嗎?休學會馬上被徵召嗎?
依兵役法第 35 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含 2017 年起納入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生)得申請緩徵;追訴或執行徒刑中者亦同。但第二項明定:緩徵原因一消滅(畢業、休學、退學致學籍中斷),即恢復徵集,徵集令隨即跟上。緩徵是延後,不是免除。
白話解讀
緩徵這兩個字看起來像免費的延期券,但仔細讀第二項就會發現:緩徵原因一消滅,徵集令馬上跟上來。這條法律只認兩種緩徵理由:在學的高中職以上學生(含2017年起新增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生),以及在追訴或執行徒刑中的人。讀書是合法的延後手段,但學籍一斷(休學、退學、畢業沒銜接),緩徵就失效。第二項還留了一個冷門但實用的選項:你可以在專科以上學校的寒暑假志願受訓,把1年義務役切成幾段在學期間完成,畢業時就已經服完役。這個選項2011年才加進來,知道的人很少,校園內也很少主動宣導。對打算讀研究所、博士、或想要無縫銜接就業的人來說,這個條款是黃金資源。
法律定性
緩徵為兵役法第 35 條所定之徵集例外,指役齡男子因在學或刑事追訴執行等法定事由,暫緩接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徵集;其僅延後徵集時點,緩徵原因消滅後仍須受徵集,與免役、禁役之終局排除性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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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兵役法第 35 條緩徵是什麼?▾
在學學生或刑事追訴執行中者得暫緩徵集,原因消滅後仍須徵集。
Q2緩徵跟免役差在哪?▾
緩徵只是延後徵集,免役是符合身心障礙等標準終局免除。
Q3休學會立刻被徵召嗎?▾
學籍中斷即屬緩徵原因消滅,學校通報公所後恢復徵集。
Q4自學生可以緩徵嗎?▾
2017 年修法後納入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可緩徵。
Q5念到博士能拖到 36 歲除役嗎?▾
理論上需全程不中斷學籍,實務上幾乎不可能。
Q6寒暑假志願受訓是什麼?▾
第二項末段選項,可在專科以上在學寒暑假分段服役,畢業時役畢。
Q7緩徵要去哪裡申請?▾
由就讀學校兵役承辦人員造冊送戶籍地公所辦理。
Q8緩徵期間出國念書要注意什麼?▾
出境就學緩徵效力須另依出境核准規定辦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性質 | 觸發 | 效果 |
|---|---|---|---|
| 緩徵(§35) | 延後徵集 | 在學/刑事追訴執行中 | 原因消滅後仍徵集 |
| 免役(§4) | 終局免除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標 | 不再徵集 |
| 禁役(§5) | 資格剝奪 | 判處 5 年以上徒刑等 | 禁服兵役 |
| 緩召(§41) | 延後召集 | 後備軍人特定事由 | 原因消滅後仍召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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