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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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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2. 2.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在學學生與刑事追訴執行中者得緩徵,但學籍中斷緩徵原因即消滅,仍須受徵集。

Q · 還在念書可以不用當兵嗎?休學會馬上被徵召嗎?

在學可緩徵,但學籍一中斷緩徵就失效

依兵役法第 35 條,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生(含 2017 年起納入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生)得申請緩徵;追訴或執行徒刑中者亦同。但第二項明定:緩徵原因一消滅(畢業、休學、退學致學籍中斷),即恢復徵集,徵集令隨即跟上。緩徵是延後,不是免除。

白話解讀

緩徵這兩個字看起來像免費的延期券,但仔細讀第二項就會發現:緩徵原因一消滅,徵集令馬上跟上來。這條法律只認兩種緩徵理由:在學的高中職以上學生(含2017年起新增的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自學生),以及在追訴或執行徒刑中的人。讀書是合法的延後手段,但學籍一斷(休學、退學、畢業沒銜接),緩徵就失效。第二項還留了一個冷門但實用的選項:你可以在專科以上學校的寒暑假志願受訓,把1年義務役切成幾段在學期間完成,畢業時就已經服完役。這個選項2011年才加進來,知道的人很少,校園內也很少主動宣導。對打算讀研究所、博士、或想要無縫銜接就業的人來說,這個條款是黃金資源。

法律定性

緩徵為兵役法第 35 條所定之徵集例外,指役齡男子因在學或刑事追訴執行等法定事由,暫緩接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之徵集;其僅延後徵集時點,緩徵原因消滅後仍須受徵集,與免役、禁役之終局排除性質不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念到博士可以拖到 36 歲不用當兵嗎?

理論上可以,但實務上幾乎不可能。緩徵需要連續在學狀態,碩博士間斷一個學期就會觸發第二項『緩徵原因消滅』。多數博士班修業年限有限制,除非全程不中斷,否則中間會出現徵集空檔。內行人提示:與其賭能不能拖到 36 歲,不如善用第二項末段的寒暑假志願受訓,畢業時兵役完成。

Q2自學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真的可以緩徵嗎?

2017 年 5 月修法後可以。第一項第一款新增『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把自學生納入緩徵範圍。內行人提示:自學生申請緩徵需由教育局核發的實驗教育計畫核准證明,文件齊備是關鍵。

Q3還在念書可以不用當兵嗎?休學會馬上被徵召嗎?

在學期間可申請緩徵,但這只是延後而非免除。學籍一中斷(休學、退學、畢業沒銜接),緩徵原因即消滅,學校通報公所後恢復徵集。內行人提示:規劃間隔年或出國交換前,先確認緩徵失效時點,避免徵集令突然寄到。

Q4兵役法第 35 條緩徵是什麼?

在學學生或刑事追訴執行中者得暫緩徵集,是徵集程序的法定例外,原因消滅後仍須徵集。

Q5緩徵和免役、禁役差在哪?

緩徵是延後徵集、免役是終局免除、禁役是資格剝奪,三者法律效果完全不同。

Q6什麼叫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

經教育局核准、在學校體制外進行的高中階段教育學生,2017 年起納入緩徵。

Q7寒暑假志願受訓是什麼?

第二項末段選項,專科以上在學者可於寒暑假分段受常備兵役軍訓,畢業時役畢。

Q8在學緩徵怎麼申請?

確認資格 → 備在學證明(自學生加實驗教育核准證明)→ 學校造冊送戶籍地公所辦理。

Q9休學後多久會被徵召?

學籍中斷即屬緩徵原因消滅,學校通報公所後依第 36 條補行徵集,通常數週內。

Q10想無縫銜接職涯怎麼安排兵役?

提早一年向學校申請寒暑假志願受訓,把役期切段,畢業時兵役完成。

Q11緩徵期間出國念書要辦什麼?

出境就學的緩徵效力須另依出境核准規定辦理,先向公所兵役科確認。

Q12緩徵 vs 免役哪個對我有利?

免役是終局免除最有利但門檻高(身心障礙達標);緩徵僅延後,多數在學者只能緩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觸發效果
緩徵(§35)延後徵集在學/刑事追訴執行中原因消滅後仍徵集
免役(§4)終局免除身心障礙或痼疾達標不再徵集
禁役(§5)資格剝奪判處 5 年以上徒刑等禁服兵役
緩召(§41)延後召集後備軍人特定事由原因消滅後仍召集

性質

緩徵(§35)
延後徵集
免役(§4)
終局免除
禁役(§5)
資格剝奪
緩召(§41)
延後召集

觸發

緩徵(§35)
在學/刑事追訴執行中
免役(§4)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標
禁役(§5)
判處 5 年以上徒刑等
緩召(§41)
後備軍人特定事由

效果

緩徵(§35)
原因消滅後仍徵集
免役(§4)
不再徵集
禁役(§5)
禁服兵役
緩召(§41)
原因消滅後仍召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韓國병역법 제60조(재학·연수 등에 의한 입영 연기)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在校学生缓征)
德國Wehrpflichtgesetz § 12(Zurückstellung vom Wehrdienst)— 徵兵義務自 2011 年起暫停適用
美國Military Selective Service Act §6(h)(學生緩徵 2-S,現行徵兵已停徵)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7

(03509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0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0430803 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同等體位之合格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體位與抽籤號次徵集之。

(0630702 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適服現役之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抽籤號次徵集之。

立法理由為求甲乙等體位役男之服役機會均等,兵役機構徵兵檢查實施容易,以及杜絕兵役弊端修正第二項條文,使超額役男服補充兵役者,可在甲乙等體位內按平均比率抽籤決定,不按體位順序,以維護公平合理之優良制度。

(0890115 全文修正)

應受常備兵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集。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補充兵內涵之變更,爰將本條序文中之補充兵現役刪除。   二、為免除實務上休學、中途離校等未畢業學生宜否緩徵爭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未畢業」字句。   三、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刑」,以期簡化文字。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01213 修正)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立法理由一、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予以緩徵。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男子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緩徵者,為使渠等人員,可依志願於寒、暑假期間仍受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爰於第二項增訂相關規定。

(1060526 修正)

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或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二、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在追訴中者,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前項緩徵原因消滅,或男子志願於專科以上學校在學寒、暑假期間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時,仍受徵集。

立法理由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 名詞
  • 最重本刑名詞
  • 有期徒刑名詞
(0350928 全文修正)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401214 全文修正)

本法施行法另定之。

(0430803 修正)

經徵兵檢查,適於服現役者,依國防部所定兵額徵集入營服役。以每年一月一日為正規入營期,必要時得另定補助入營期,適於服國民兵役者,其徵集程序,除不入營外與現役同。   同等體位之合格人數有餘或不足時,依常備兵、補充兵、國民兵之順序,按體位與抽籤號次徵集之。

(0630702 修正)

為求甲乙等體位役男之服役機會均等,兵役機構徵兵檢查實施容易,以及杜絕兵役弊端修正第二項條文,使超額役男服補充兵役者,可在甲乙等體位內按平均比率抽籤決定,不按體位順序,以維護公平合理之優良制度。

(0890115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補充兵內涵之變更,爰將本條序文中之補充兵現役刪除。   二、為免除實務上休學、中途離校等未畢業學生宜否緩徵爭議,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一款「未畢業」字句。   三、刪除原條文第一項第二款「之刑」,以期簡化文字。   四、原條文第二項未修正。

(1001213 修正)

一、配合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增訂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本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予以緩徵。第一款並酌作文字修正。   二、就讀專科以上學校之男子已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緩徵者,為使渠等人員,可依志願於寒、暑假期間仍受徵集,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爰於第二項增訂相關規定。

(1060526 修正)

第一項第一款增訂之文字,將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亦納入可緩徵的客體,使其也享有與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相同之緩徵權利,以符合平等原則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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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第 35 條規定:「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緩徵: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其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