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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16 條(補充兵列管運用之依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兵役法第十七條規定應服補充兵役者及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規定之已訓補充兵,由國防部依其年次、體位、地區、職業、專長,予以列管、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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