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根據提供的資訊,兵役法施行法第15條規定,補充兵只有在接受軍事訓練期滿且成績合格的情況下,國防部才會發給證明書。
補充兵補入常備兵現役缺額時,其服役依常備兵服役之所定。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國防軍事需要,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時,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準,不得已時,得再延長一年以內,期滿退伍,其服役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縮短延役時間。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呈報國防部,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但在國外服勤務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延役時,其延役時間,得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合併計算之。 補充兵依第一項第一款延役時,即轉服常備兵現役。
補充兵於接受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充兵於實施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俾便運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補充兵補入常備兵現役缺額時,其服役依常備兵服役之所定。
常備兵、補充兵現役在營期間,因國防軍事需要,依兵役法第十九條規定延役時,按左列規定處理: 一、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一款延役時,應依國防部命令行之,除志願留營者外,其延役期間,以一年為準,不得已時,得再延長一年以內,期滿退伍,其服役成績優良者,得酌予縮短延役時間。 二、依兵役法第十九條第二、第三、第四各款延役時,由所屬部隊決定,並呈報國防部,於延役原因消滅時,即行退伍。但在國外服勤務時,得適用前款之規定。 依前項第一款延役時,其延役時間,得於爾後應召入營服役之時間合併計算之。 補充兵依第一項第一款延役時,即轉服常備兵現役。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充兵於實施軍事訓練期滿成績合格者,由國防部發給證明書,俾便運用。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