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14條,補充兵的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等事項,應準用常備兵的標準辦理。這表示補充兵在軍事訓練期間,享有與常備兵相似的待遇和福利。例如,他們可以享受與常備兵相同的薪資待遇,以及相應的主食和副食供應。此外,他們應該被提供相關的保險和撫卹措施。具體辦理細節可參考相關的補充兵各項辦法。
補充兵現役受軍事基本教育,由常備師或師管區團管區集中訓練之,常備師與師管區或團管區駐地一致時,由常備師訓練之,駐地不一致時,由師管區或團管區設補充團或補充隊訓練之。
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得予提前退伍者之兵科人數、退伍時間與軍職專長之核定標準,均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補充兵由國防部依軍事需要,施以軍事訓練;其徵集程序、薪給、主副食、保險、撫卹,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充兵之實施軍事訓練均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以符實際。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補充兵現役受軍事基本教育,由常備師或師管區團管區集中訓練之,常備師與師管區或團管區駐地一致時,由常備師訓練之,駐地不一致時,由師管區或團管區設補充團或補充隊訓練之。
依兵役法第十八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得予提前退伍者之兵科人數、退伍時間與軍職專長之核定標準,均由國防部以命令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規定補充兵之實施軍事訓練均準用常備兵標準辦理,以符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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