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 21 條的規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是由國防部制定的。根據這條法規,國防部有權制定後備軍人的管理辦法。關於後備軍人的具體管理內容,可以在後備軍人管理規則中找到相關的規定。具體的規定內容可能有關於後備軍人的權益保障、服役要求以及管理程序等。由於這條法規沒有提供具體的資料來源,因此無法提供相關範例。
受訓期滿之甲種國民兵,編立名簿,分存於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受訓期滿之甲種國民兵,編立名簿,分存於縣市政府及團管區司令部。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二十七條第三項移列,文字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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