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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22 條(應徵兵額之配賦)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或應徵常備兵役軍事訓練員額,由國防部會商內政部,按年度需要員額,陳報行政院核定
  2. 前項應徵常備兵役現役兵額經行政院核定後,配賦予所屬機關及單位或依法成立之武裝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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