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由於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明確規定「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我們無法提供這些款項的具體釋義或相關範例,因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內政部對於這些款項的具體規定或相關案例。
國民兵訓練實施,在縣市由縣市政府主持,在鄉鎮由鄉鎮公所主持之。
國民兵教育、訓練及勤務召集所需武器彈藥,由國防部配發師(團)管區司令部分配使用;所需幹部,以地方役政人員或後備軍人充任,必要時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遣之,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預算。
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原依徵兵規則第六十五條訂定,茲提升由本法授權訂定,爰增訂本條。
國民兵訓練實施,在縣市由縣市政府主持,在鄉鎮由鄉鎮公所主持之。
國民兵教育、訓練及勤務召集所需武器彈藥,由國防部配發師(團)管區司令部分配使用;所需幹部,以地方役政人員或後備軍人充任,必要時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遣之,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預算。
一、本條新增。 二、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原依徵兵規則第六十五條訂定,茲提升由本法授權訂定,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