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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23歸化我國國籍及僑民之服役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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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由於兵役法施行法第23條明確規定「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我們無法提供這些款項的具體釋義或相關範例,因為參考資料中並未提及內政部對於這些款項的具體規定或相關案例。

立法沿革 3

(0360114 制定)

國民兵訓練實施,在縣市由縣市政府主持,在鄉鎮由鄉鎮公所主持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國民兵教育、訓練及勤務召集所需武器彈藥,由國防部配發師(團)管區司令部分配使用;所需幹部,以地方役政人員或後備軍人充任,必要時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遣之,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預算。

(0891121 全文修正)

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原依徵兵規則第六十五條訂定,茲提升由本法授權訂定,爰增訂本條。

(0360114 制定)

國民兵訓練實施,在縣市由縣市政府主持,在鄉鎮由鄉鎮公所主持之。

(0431123 全文修正)

國民兵教育、訓練及勤務召集所需武器彈藥,由國防部配發師(團)管區司令部分配使用;所需幹部,以地方役政人員或後備軍人充任,必要時得由師(團)管區司令部派遣之,所需經費列入地方政府預算。

(08911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原依徵兵規則第六十五條訂定,茲提升由本法授權訂定,爰增訂本條。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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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23 條規定:「兵役法第三十六條第五款至第七款所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之服役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2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