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24條規定了動員召集的範圍、人數、編配方式以及遷徙等相關事項。根據該法條的規定,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辦理。動員召集的後備軍人及補充兵的選定編配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負責。此外,直轄市、縣(市)政府也需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的責任。 另外,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並實施就地避難。在遷徙居住地的情況下,則需要事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最後,除非另有規定外,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等各種召集形式,均準用前述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 范例: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24條第1項第1款所述,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需選定編配後備軍人及補充兵。例如,在鄉鎮公所內的後備軍人選定編配的過程中,應依照擔任警察的職務需求,從後備軍人名單中挑選合適的人選編配至各警察局。 參考資料:中華民國國防部官方網站,「兵役法施行法」,檢索日期:2022年11月15日,網址:https://www.mnd.gov.tw/mp.aspx?mp=3
服國民兵役期間,應受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召集,其召集範圍時間人數年次,由國防部定之。
應受國民兵教育、訓練者,如曾在學校或其他處所受軍事教育、訓練,相當於應受之國民兵教育、訓練,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合格,得逕列為已受訓練國民兵。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非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核准,不得疏散。 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三十條刪除軍、師、團管區司令部,並酌作文字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服國民兵役期間,應受兵役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之召集,其召集範圍時間人數年次,由國防部定之。
應受國民兵教育、訓練者,如曾在學校或其他處所受軍事教育、訓練,相當於應受之國民兵教育、訓練,經團管區司令部檢定合格,得逕列為已受訓練國民兵。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六條移列。 二、配合兵役法第三十條刪除軍、師、團管區司令部,並酌作文字修正,將原條文第二項分列為修正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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