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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24 條(動員召集之實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動員召集之範圍及人數,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經陳報行政院核定後,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計畫應受動員召集之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均由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選定編配。 二、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國防部,督導所屬警察局或鄉(鎮、市、區)公所,分負召集準備及實施之責。
  2. 經選定編配為緊急動員之後備軍人,戰時或常事變時,應由當地民防機構,分別指定其空襲避難處所,實施就地避難;非經准,不得疏散。
  3. 前項人員居住地遷徙者,應先報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准。
  4.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凡臨時召集、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集,除另有規定者外,均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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