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兵役法施行法 第 12 條(常備兵停役轉服替代役或免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2.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