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 第 12 條(常備兵停役轉服替代役或免役)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常備兵停役或停止軍事訓練後,因體位已不適於服常備兵現役或接受軍事訓練,其合於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合於免役規定者,予以免役。
- 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所定之回役、免予回役之處理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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