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兵役法施行法第3條規定,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指的是已超過徵兵年齡,即已滿了18歲的男子,尚未經過徵兵處理的情況。根據這個條文,這些男子在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會根據年次順序被徵集入營。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男子在18歲時因特殊原因未經過徵兵處理,但在20歲時重新進行了徵兵處理並且合格,根據兵役法施行法第3條的規定,這位男子應該按照他的年次順序被徵集入營。
服常備兵現役屆滿之上等兵,其成績優良者,得予留營一年,授以軍士教育,期滿考試及格者,退伍為預備軍士。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得視國防軍事需要,依年次補行徵兵處理,按體位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補充兵役或國民兵役。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立法理由一、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原條文之國民兵役。 二、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服常備兵現役屆滿之上等兵,其成績優良者,得予留營一年,授以軍士教育,期滿考試及格者,退伍為預備軍士。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得視國防軍事需要,依年次補行徵兵處理,按體位徵集入營,服常備兵役或補充兵役或國民兵役。
一、配合兵役法第二條規定,刪除原條文之國民兵役。 二、依兵役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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