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兵役法施行法第2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了編立兵籍的條件。根據此項規定,當役齡男子經過徵兵檢查後合格並適於服役,或者志願服役時,應該被編入兵籍。而當他們除役、免役或禁役時,兵籍則應該被註銷。 2. 兵籍規則的制定由國防部負責。這些規則細部規定了兵籍的編立和管理方式,包括個人身份資料、服役紀錄等。這些細則的制定旨在確保兵籍能夠有效地管理和運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兵役法施行法
現役兵以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體格檢查合格,依額於翌年一月一日征集入營,在營受正規之軍事教育,期滿退伍,轉入預備役,其成績優良之特種兵特業兵得滿二年後,步兵得滿一年六個月後,提前歸休。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兵籍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現役兵以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體格檢查合格,依額於翌年一月一日征集入營,在營受正規之軍事教育,期滿退伍,轉入預備役,其成績優良之特種兵特業兵得滿二年後,步兵得滿一年六個月後,提前歸休。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一、考量兵籍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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