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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2兵籍之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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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2. 2.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兵役法施行法第2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了編立兵籍的條件。根據此項規定,當役齡男子經過徵兵檢查後合格並適於服役,或者志願服役時,應該被編入兵籍。而當他們除役、免役或禁役時,兵籍則應該被註銷。 2. 兵籍規則的制定由國防部負責。這些規則細部規定了兵籍的編立和管理方式,包括個人身份資料、服役紀錄等。這些細則的制定旨在確保兵籍能夠有效地管理和運作。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防部,兵役法施行法

立法沿革 4

(0360114 制定)

現役兵以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體格檢查合格,依額於翌年一月一日征集入營,在營受正規之軍事教育,期滿退伍,轉入預備役,其成績優良之特種兵特業兵得滿二年後,步兵得滿一年六個月後,提前歸休。

(0431123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030520 修正)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考量兵籍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 註銷名詞
  • 兵籍規則法規
(0360114 制定)

現役兵以年滿二十歲之年,經徵兵體格檢查合格,依額於翌年一月一日征集入營,在營受正規之軍事教育,期滿退伍,轉入預備役,其成績優良之特種兵特業兵得滿二年後,步兵得滿一年六個月後,提前歸休。

(0431123 全文修正)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兵籍規則,由行政院定之。

(0891121 全文修正)

本條酌作標點符號修正。

(1030520 修正)

一、考量兵籍規則規範事項屬業務執行事宜,由國防部訂定即可,爰修正原條文第二項,將現行「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以應實需。   二、原條文第一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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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兵役法施行法第 2 條規定:「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兵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兵役法施行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兵役法施行法第 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3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