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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施行法 第 2 條(兵籍之編立)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2.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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