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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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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 二、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三、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四、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檢討無不良紀錄。 五、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六、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歸來合於復職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應回役人員,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核定後,指定回役單位,副知各司令部,並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以臨時召集,召集入營回服現役。以上回役核定均應通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及鄉(鎮、市、區)公所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第四款及第五款人員,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依軍(司)法機關之通知或本人之申請造具回役名冊,層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因病申辦體位變更或離職者,由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實施體檢判等體位,並層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於每月底前會同相關單位審查,屬替代役體位者轉服替代役;免役體位者辦理免役作業,免予辦理回役作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了後備軍人應予回役的情況。根據該條的不同款項,以下是各款項中的相關內容及例子: 第一款: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 例子:一名義務役預備軍官因犯罪被判刑時,可能會停役,但在刑期屆滿或假釋、減刑、赦免後停役原因消滅,因此需要回役。 第二款: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例子:一名警察大學畢業生在未服滿應服之服務年限前離開警察單位,可能需要回役。 第三款: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例子:一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在未服滿應服之服務年限前離職,可能需要回役。 第四款: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檢討無不良紀錄。 例子:一名被撤職後停役滿一年,或因休職或其他事故停役未超過三年,申請回役且無不良紀錄的後備軍人可能需要回役。 第五款: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例子:一名軍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超過三年,在經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後,如通知或申請回役,可能需要回役。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各項款項中的後備軍人回役事項應透過地方後備指揮部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進行核定和指派回役單位。對於因病離職的後備軍人,需要進行體檢和體位判斷,並根據結果進行替代役或免役的安排,應在每月底前審查相關單位進行。以上是對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逐條釋義。

  • 法令名詞
  •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條文
  • 撤職名詞
  • 休職名詞
  • 羈押名詞
  • 假釋名詞
  • 赦免名詞
  • 復職名詞
  • 核定名詞
  • 兵役法20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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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規定:「後備軍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回役: 一、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