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規定了後備軍人應予回役的情況。根據該條的不同款項,以下是各款項中的相關內容及例子: 第一款:義務役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常備兵在服役期間,因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停役,停役原因消滅。 例子:一名義務役預備軍官因犯罪被判刑時,可能會停役,但在刑期屆滿或假釋、減刑、赦免後停役原因消滅,因此需要回役。 第二款: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學生,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例子:一名警察大學畢業生在未服滿應服之服務年限前離開警察單位,可能需要回役。 第三款:國防工業訓儲為預備軍官、士官,未服滿規定應服之服務年限離職。 例子:一名國防工業訓儲預備軍官在未服滿應服之服務年限前離職,可能需要回役。 第四款:撤職停役屆滿一年,休職、因其他事故停役未逾三年,依本人申請經檢討無不良紀錄。 例子:一名被撤職後停役滿一年,或因休職或其他事故停役未超過三年,申請回役且無不良紀錄的後備軍人可能需要回役。 第五款:停役之軍官、士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逾三年,由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經軍(司)法機關通知或本人申請時。 例子:一名軍官受刑事判刑或羈押停役未超過三年,在經軍(司)法機關假釋、減刑或赦免後,如通知或申請回役,可能需要回役。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規定,各項款項中的後備軍人回役事項應透過地方後備指揮部和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進行核定和指派回役單位。對於因病離職的後備軍人,需要進行體檢和體位判斷,並根據結果進行替代役或免役的安排,應在每月底前審查相關單位進行。以上是對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1條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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