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後備軍人除役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屆滿服役限齡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將將級軍官的除役名冊呈報國防部後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則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照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且不另外發布。而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的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第二種情形為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已滿三年尚未歸還的人員,由後備管理機關在停役屆滿三年後,將除役名冊呈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除役人員的兵籍資料應註明原因、日期、文號,並且加蓋註銷章戳,專案保管,保管期限及焚燬則依據兵籍規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48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官方網站:http://www.mnd.gov.tw/mb.htm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