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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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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造具除役名冊呈國防部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後備士官、後備士兵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不另發布,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分別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後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 二、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屆滿三年尚未歸還經通知後備管理機關停役有案者,由後備管理機關於停役屆滿三年,造具除役名冊呈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
  2. 2.前項人員兵籍資料應註明原因、日期、文號及加蓋註銷章戳,專案保管,保管期限及焚燬依兵籍規則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後備軍人除役分為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為屆滿服役限齡者,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將將級軍官的除役名冊呈報國防部後報總統核定發布,校尉級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則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按照出生年次公告除役,且不另外發布。而鄉(鎮、市、區)公所及縣市後備指揮部需於十二月三十一日後的一個月內辦理除役作業。第二種情形為作戰失蹤或被俘停役已滿三年尚未歸還的人員,由後備管理機關在停役屆滿三年後,將除役名冊呈報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後,辦理除役登記。除役人員的兵籍資料應註明原因、日期、文號,並且加蓋註銷章戳,專案保管,保管期限及焚燬則依據兵籍規則的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 -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L0040048 -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官方網站:http://www.mnd.gov.tw/mb.htm

  • 核定名詞
  • 註銷名詞
  • 兵籍規則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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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後備軍人除役,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屆滿服役限齡者,予以除役,將級軍官由國防部後備指揮部造具除役…」(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