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3條的規定,後備軍人若符合兵役法第五條的情形,應予禁役。禁役的核定則由後備軍人管理機關依據司(軍)法機關的判刑通知或監所執行紀錄進行。符合禁役條件的人員,在軍官身份下需要向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呈報,士官兵則需要向地區後備指揮部報請核定禁役,並頒發禁役證明書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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