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4條的規定: 1. 後備軍人依法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的情況,由縣市後備指揮部通知相關地方政府和戶役事務所。鄉(鎮、市、區)公所接到通知後,需在兩天內透過戶役政資訊系統連線作業通報戶政事務所。 2.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每年三月前,應調製一份一年度後備軍人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核定人數統計表,呈報國防部備查,並送內政部參考。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中並未提及具體範例或參考資料與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4條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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