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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2.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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