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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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 2.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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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兵役法第 5 條的禁役,指曾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在監執行滿三年者,被永久排除於兵役體系,與免役性質相反。
Q · 被判過刑就一定不用當兵嗎?
不一定,要看刑度或實際在監時間是否達禁役門檻
依兵役法第 5 條,符合兩款之一才構成禁役: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緩刑與否不影響第一款適用);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且經裁定之感訓處分期間應併入此款計算。重點不在罪名,而在「刑度」與「實際服刑時間」這兩個數字。禁役是被永久排除於兵役體系,與因身體狀況而生的免役性質相反。
白話解讀
有些人不是「不用」當兵,是「不准」當兵。禁役和免役聽起來像兄弟,但邏輯完全相反。免役是國家覺得你身體狀況不適合,是一種保護;禁役是國家覺得你「不適合進入軍中」,是一種排除。這條給出了兩個非常具體的標準:曾經被判處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實際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合計滿 3 年。重點不在你犯了什麼罪,而在於「刑度」和「實際服刑時間」這兩個數字。為什麼劃這條線?因為軍中是一個高度紀律化、人手都有武器的封閉環境,國家認為這類前科者進入這個系統的風險,超過了他應該服役的義務。所以這條本質上不是懲罰,是預防。但對當事人來說,禁役的副作用很現實:你會被永久排除在軍人身分之外,影響的不只是當兵,還有後續可能的志願役、軍職轉公職、退輔會福利等一連串選項。
法律定性
禁役指依兵役法第 5 條,因曾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或實際在監執行有期徒刑(含感訓處分期間)合計滿三年,而被永久禁止服兵役之法律狀態。其本質為國家基於軍中紀律與安全考量所為之排除,而非對役男之保護或優待。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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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朋友被判5年但緩刑,他算禁役嗎?
依兵役法第5條第一款「曾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緩刑不影響適用,亦即只要判決刑度達5年以上,原則上會列為禁役。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建議向兵役主管機關確認。若刑度落在4年11個月到5年之間,量刑辯論時可強調禁役後果爭取低於5年之判決。
Q2感訓處分跟有期徒刑差很多,為什麼要算進去?
感訓處分本質上仍是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置,性質與有期徒刑類似。第5條第二項把感訓處分期間併入第二款「在監執行合計滿3年」計算,以避免規避禁役門檻。許多年輕族群因毒品案件先進感訓再轉徒刑,兩者合計很容易接近3年。
Q3禁役和免役差在哪?
免役是國家認為你身體狀況不適合服役的保護,當事人仍維持平民身分,可申請志願役、轉軍職、享退伍福利;禁役則是因前科被永久排除於軍人身分外,連後備動員都不列入,性質相反。
Q4禁役後還能當志願役嗎?
原則不能。禁役者被排除於軍人身分之外,志願役審查看的是完整兵籍紀錄,年輕時曾達禁役要件的排除效果可能跟著一輩子。
Q5禁役是什麼?
依兵役法第5條被永久禁止服兵役的法律狀態,因刑度或在監時間達門檻而生,性質為排除非保護。
Q6什麼是在監執行合計滿三年?
指實際入監服有期徒刑的累計時間,緩刑期間不算,且經裁定之感訓處分期間要併入計算。
Q7感訓處分為什麼算進禁役?
感訓處分同屬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置,第5條第二項明定併入第二款計算,避免規避門檻。
Q8怎麼確認自己是不是被列禁役?
向戶籍地兵役科申請兵籍資料調閱,核對役政狀態欄是否有禁役註記及其法條款別。
Q9刑事審判中怎麼避免落入禁役?
刑度接近五年時,請律師於量刑辯論強調禁役後果,爭取低於五年之判決。
Q10禁役在監時間怎麼算?
累計實際在監執行的有期徒刑期間,加上感訓處分期間,緩刑期間不計入,合計滿三年即達第二款。
Q11對禁役認定不服要怎麼救濟?
對禁役行政認定可循訴願、行政訴訟;對作為基礎的刑事判決不服,須於送達後法定上訴期限內提起。
Q12禁役 vs 免役 哪個影響大?
禁役影響大且永久,排除軍人身分與部分公職;免役僅免除義務,身分與管道仍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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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禁役 | 免役 | 緩徵 |
|---|---|---|---|
| 性質 | 排除(國家拒絕進入軍中) | 保護(身體不適合服役) | 暫緩(特定事由暫不徵集) |
| 觸發要件 | 判5年以上 或 在監滿3年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在學、家庭因素等法定事由 |
| 是否保留軍人身分 | 否,永久排除 | 維持平民身分,部分管道仍開放 | 保留,僅延後徵集 |
| 可否轉志願役 | 原則不可 | 可申請 | 事由消滅後仍須服役,可志願 |
禁役
- 性質
- 排除(國家拒絕進入軍中)
- 觸發要件
- 判5年以上 或 在監滿3年
- 是否保留軍人身分
- 否,永久排除
- 可否轉志願役
- 原則不可
免役
- 性質
- 保護(身體不適合服役)
- 觸發要件
- 身心障礙或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 是否保留軍人身分
- 維持平民身分,部分管道仍開放
- 可否轉志願役
- 可申請
緩徵
- 性質
- 暫緩(特定事由暫不徵集)
- 觸發要件
- 在學、家庭因素等法定事由
- 是否保留軍人身分
- 保留,僅延後徵集
- 可否轉志願役
- 事由消滅後仍須服役,可志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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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6 則
立法沿革 6 版
(0220609 制定)
常備各役,在戰時得延長其服役期限。
(0320227 全文修正)
凡判處無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終身者,禁服兵役。
(0350928 全文修正)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禁服兵役。
(0401214 全文修正)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禁服兵役。
(0430803 全文修正)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0890115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立法理由一、為減輕軍中管教問題,對於曾犯重刑罪以及常業累犯者,實不宜再進入軍中,以維護部隊之純淨與安全,因此對判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合計服刑三年以上者,禁服兵役。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感訓處分應計入執行徒刑期限。
- 有期徒刑名詞
常備各役,在戰時得延長其服役期限。
凡判處無期徒刑或褫奪公權終身者,禁服兵役。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禁服兵役。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禁服兵役。
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為減輕軍中管教問題,對於曾犯重刑罪以及常業累犯者,實不宜再進入軍中,以維護部隊之純淨與安全,因此對判刑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合計服刑三年以上者,禁服兵役。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感訓處分應計入執行徒刑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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