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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律決字第 19521 號
要旨
關於高雄縣民五十四年次役男盧○○應否禁役乙案
主旨
關於高雄縣民五十四年次役男盧○○應否禁役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部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 (82) 內役字第八二八三四八四號函。
二 按兵役法第五條規定:「凡曾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兵役法施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前項判處徒刑人員……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不滿四年時,免除禁役」。上開所謂「實際執行徒刑期間」應係指無論一罪、數罪分別處罰或數罪併罰,而曾經實際連續在監羈押及執行之期間而言。本案高雄縣民五十四年次役男盧○○觸犯賭博、殺人未遂、妨害兵役等罪,其中賭博罪之刑期自以合併算入實際執行徒刑之期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