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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