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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40039232 號
要旨
役男因案遭外國法院判處徒刑並在外國監獄執行得否依規定核定禁役疑義
主旨
關於役男李員禁役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94 年 10 月 5 日役署徵字第 0940018696 號書函。
二、按兵役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1、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2、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稽其立法理由係鑒於應徵入營有前科役男將造成軍中管理、管教困擾、安全顧慮並影響國軍戰力。為維護部隊純淨、榮譽與安全,該類人員尚不適入營服役(立法院公報第 89 卷第 9 期第 303 頁至第 304 頁參照)。本件來函所詢役男李員因案由美國加州洛杉磯郡高等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 年及有期徒刑 8 月,並經在監執行 5 年 308 日,雖經我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刑徒刑 4 年 6 月,並依刑法第 9 條規定免其刑之全部之執行,得否依上開規定核定禁役乙節,不無疑義,惟揆諸上開目的解釋,為提昇服役役男素質,淨化風紀之目的,並降低部隊輔導、管訓成本,似宜依貴署來函所述意見,按我國法院所判處之有期徒刑,併參酌外國法院所判處徒刑及在外國監獄執行徒刑逕予核定相關禁役事項。
正本
內政部役政署
副本
本部檢察司、本部法律事務司(3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