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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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台灣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Q · 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9 條,台灣保留獨立追訴審判權,外國的確定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但但書設計了折抵機制:已在外國執行的刑期,法院「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字代表裁量空間,不是自動折抵,需法院個案審酌兩國刑罰的對應關係。
白話解讀
同一件事被兩個國家的法院各判一次,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對在海外犯罪的人來說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你在國外犯了罪,當地法院判你坐了兩年牢。出獄後回到台灣,台灣檢察官說:「我們也要追訴。」這合理嗎?第9條的答案是:合理,但要算帳。台灣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你,不受外國判決拘束。但如果你已經在國外坐了牢,台灣必須把那段刑期算進去,不讓你白坐。「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得」字是關鍵,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法院會看你在國外受的刑跟台灣量的刑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決定。這條的存在,讓台灣保住了司法主權(不被外國判決綁架),同時也避免了最不公平的結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被處罰兩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 條為跨國刑事管轄之核心規定,確立兩項原則:第一,台灣司法主權獨立行使,同一行為縱經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台灣仍可依本法獨立處斷;第二,已受外國刑罰執行者,法院得裁量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避免實質雙重處罰之不公。本條與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第 8 條(國外對國人犯罪)共同構成國民海外行為的追訴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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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會。外國判決對台灣無既判力,但已執行刑期可申請折抵。
Q2刑法第 9 條的「得免」是什麼意思?▾
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需考量兩國刑罰對應性個案判斷。
Q3外國無罪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無。台灣檢察官仍可獨立起訴,法院仍可獨立認定有罪。
Q4外國判決書要怎麼準備來折抵?▾
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本,回國前就要取得,事後難補。
Q5外國判罰金台灣判徒刑能折抵嗎?▾
可,但折抵比例由法院個案認定,沒有固定公式。
Q6服刑期間台灣的追訴時效會中斷嗎?▾
不會。台灣時效獨立計算,與外國程序無關。
Q7外國假釋出來的部分能折抵嗎?▾
已實際執行部分可折抵,假釋未執行的部分通常不行。
Q8可以拿外國無罪判決阻擋台灣起訴嗎?▾
不能阻擋起訴,但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scenario | tw_action | credit_mechanism | evidence_needed |
|---|---|---|---|
| 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 | 可獨立追訴審判 | 已執行刑期得折抵 | 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 |
|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 | 仍可獨立起訴 | 不適用折抵 | 外國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資料 |
| 外國判罰金已繳 | 可獨立判刑 | 得折抵但比例由法院定 | 繳納證明+法院公文 |
| 外國假釋出獄 | 可獨立判刑 | 已執行部分得折抵,假釋未執行部分通常不算 | 假釋裁定書+實際在押天數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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