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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9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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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台灣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Q · 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會。但坐過的牢可折抵

依刑法第 9 條,台灣保留獨立追訴審判權,外國的確定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但但書設計了折抵機制:已在外國執行的刑期,法院「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字代表裁量空間,不是自動折抵,需法院個案審酌兩國刑罰的對應關係。

白話解讀

同一件事被兩個國家的法院各判一次,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對在海外犯罪的人來說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你在國外犯了罪,當地法院判你坐了兩年牢。出獄後回到台灣,台灣檢察官說:「我們也要追訴。」這合理嗎?第9條的答案是:合理,但要算帳。台灣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你,不受外國判決拘束。但如果你已經在國外坐了牢,台灣必須把那段刑期算進去,不讓你白坐。「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得」字是關鍵,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法院會看你在國外受的刑跟台灣量的刑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決定。這條的存在,讓台灣保住了司法主權(不被外國判決綁架),同時也避免了最不公平的結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被處罰兩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 條為跨國刑事管轄之核心規定,確立兩項原則:第一,台灣司法主權獨立行使,同一行為縱經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台灣仍可依本法獨立處斷;第二,已受外國刑罰執行者,法院得裁量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避免實質雙重處罰之不公。本條與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第 8 條(國外對國人犯罪)共同構成國民海外行為的追訴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國外被判無罪,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會。外國的無罪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台灣檢察官可以根據自己掌握的證據獨立起訴,台灣法院也會獨立認定事實。外國判你無罪不代表台灣也會判無罪,反之亦然。實務上但外國無罪判決的理由可以拿來用:如果外國法院是因為證據不足判無罪,而那些證據在台灣審理時同樣取得不到,辯護律師可以據此主張台灣也欠缺足夠的有罪證據。

Q2在國外坐的牢能一天折一天嗎?

不一定。條文用「得免」而非「應免」,法院有裁量權。實務上法院通常會將國外已執行的有期徒刑期間納入折抵,但不是機械式計算。如果國外判的是罰金而台灣判的是徒刑,或國外是交保候審而非實際監禁,折抵方式就需要法院個案判斷。內行人提示:準備外國監獄服刑條件的資料給法院參考,如果外國的監禁條件明顯比台灣嚴苛,有機會爭取到超出實際天數的折抵認定。

Q3刑法第 9 條是什麼?

規範外國裁判在台灣的效力。台灣保留獨立追訴權,但已執行刑期得折抵。是跨國刑事管轄的核心條文。

Q4「得免其刑之執行」是什麼意思?

法院有裁量權免除被告刑罰的全部或一部執行。是「得」不是「應」,所以不是自動折抵,需法院個案判斷。

Q5外國裁判效力 vs 國內一事不二罰差在哪?

國內確定判決有既判力(刑訴 §302),檢察官不能再告同一件事。但外國判決對台灣沒有既判力,因為司法主權獨立。

Q6為什麼台灣不採納外國判決效力?

司法主權獨立是各國刑法通則。每個主權國家保留自己審判權,不被外國判決綁架,這不是台灣特例。

Q7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怎麼辦?

回國前取得外國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本→委任律師→在台灣審理中主張刑法 §9 但書請求折抵。

Q8怎麼申請外國刑期折抵?

在台灣審理程序中提出外國已執行刑期之證據,主張刑法第 9 條但書。需附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

Q9外國判決書正本要怎麼取得?

離開該國前向當地法院申請正本+服刑證明,做當地公證後送駐外館處驗證。回台後要遠距申請非常困難。

Q10外國判罰金台灣判徒刑怎麼換算?

沒有固定公式。法院個案考量罰金繳納金額、台灣徒刑刑度、兩國刑罰嚴重程度比例綜合判斷。

Q11刑法 §9 vs 刑事訴訟法 §302 差在哪?

§302 是國內一事不二罰(確定判決有既判力),§9 是跨國場景(外國判決無既判力但已執行刑期得折抵)。

Q12外國有罪 vs 外國無罪效力差在哪?

都對台灣沒拘束力。差別是有罪判決可主張已執行刑期折抵,無罪判決只能拿判決理由作辯護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scenariotw_actioncredit_mechanismevidence_needed
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可獨立追訴審判已執行刑期得折抵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仍可獨立起訴不適用折抵外國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資料
外國判罰金已繳可獨立判刑得折抵但比例由法院定繳納證明+法院公文
外國假釋出獄可獨立判刑已執行部分得折抵,假釋未執行部分通常不算假釋裁定書+實際在押天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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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
可獨立追訴審判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
仍可獨立起訴
外國判罰金已繳
可獨立判刑
外國假釋出獄
可獨立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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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
已執行刑期得折抵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
不適用折抵
外國判罰金已繳
得折抵但比例由法院定
外國假釋出獄
已執行部分得折抵,假釋未執行部分通常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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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
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
外國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資料
外國判罰金已繳
繳納證明+法院公文
外國假釋出獄
假釋裁定書+實際在押天數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法第 5 条(外国判決の効力)
韓國형법 제7조(외국에서 받은 형의 산입)
中國刑法第 10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
德國StGB § 51 Abs. 3(Anrechnung ausländischer Strafvollstreckung)+ StGB § 7(Auslandstaten)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3-9(Non bis in idem international)
美國Heath v. Alabama (1985) — Separate Sovereigns Doctrine(雙重主權原則,第五修正案雙重危險條款於跨主權不適用)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231031 制定)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 確定裁判名詞
(0231031 制定)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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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華民國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華民國刑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中華民國刑法第 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