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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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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法規是說,即使在外國已經判決了某個行為的罪名,但在台灣仍然可以根據台灣的法律來判斷這個行為是否犯罪。不過,如果在外國已經執行了這個罪刑的全部或一部分,那麼在台灣就可以免除這個罪刑的全部或一部分的執行。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人在美國被判定犯有偷竊罪,但他回到台灣後又被台灣警方逮捕,那麼台灣法院仍然可以根據台灣的法律來判斷他是否犯罪,而不是直接接受美國的判決。不過,如果這個人在美國已經被判刑並且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刑罰,那麼在台灣就可以免除他在台灣的刑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