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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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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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台灣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Q · 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會。但坐過的牢可折抵
依刑法第 9 條,台灣保留獨立追訴審判權,外國的確定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但但書設計了折抵機制:已在外國執行的刑期,法院「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字代表裁量空間,不是自動折抵,需法院個案審酌兩國刑罰的對應關係。
深度解讀
同一件事被兩個國家的法院各判一次,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對在海外犯罪的人來說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你在國外犯了罪,當地法院判你坐了兩年牢。出獄後回到台灣,台灣檢察官說:「我們也要追訴。」這合理嗎?第9條的答案是:合理,但要算帳。台灣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你,不受外國判決拘束。但如果你已經在國外坐了牢,台灣必須把那段刑期算進去,不讓你白坐。「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得」字是關鍵,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法院會看你在國外受的刑跟台灣量的刑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決定。這條的存在,讓台灣保住了司法主權(不被外國判決綁架),同時也避免了最不公平的結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被處罰兩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確定裁判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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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