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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中華民國刑法 第 9 條(外國裁判服刑之效力)

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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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9 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台灣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

Q · 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依刑法第 9 條,台灣保留獨立追訴審判權,外國的確定判決對台灣法院沒有拘束力。但但書設計了折抵機制:已在外國執行的刑期,法院「得」免除全部或一部執行。「得」字代表裁量空間,不是自動折抵,需法院個案審酌兩國刑罰的對應關係。

白話解讀

同一件事被兩個國家的法院各判一次,聽起來像電影情節,但對在海外犯罪的人來說是非常現實的問題。你在國外犯了罪,當地法院判你坐了兩年牢。出獄後回到台灣,台灣檢察官說:「我們也要追訴。」這合理嗎?第9條的答案是:合理,但要算帳。台灣法院可以獨立審判你,不受外國判決拘束。但如果你已經在國外坐了牢,台灣必須把那段刑期算進去,不讓你白坐。「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得」字是關鍵,代表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法院會看你在國外受的刑跟台灣量的刑之間的對應關係來決定。這條的存在,讓台灣保住了司法主權(不被外國判決綁架),同時也避免了最不公平的結果:一個人為同一件事被處罰兩次。

法律定性

刑法第 9 條為跨國刑事管轄之核心規定,確立兩項原則:第一,台灣司法主權獨立行使,同一行為縱經外國法院確定裁判,台灣仍可依本法獨立處斷;第二,已受外國刑罰執行者,法院得裁量免除其刑之全部或一部,避免實質雙重處罰之不公。本條與刑法第 7 條(屬人原則)、第 8 條(國外對國人犯罪)共同構成國民海外行為的追訴體系。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在國外坐過牢回台灣還會被告嗎?

會。外國判決對台灣無既判力,但已執行刑期可申請折抵。

Q2刑法第 9 條的「得免」是什麼意思?

法院有裁量權,不是自動折抵。需考量兩國刑罰對應性個案判斷。

Q3外國無罪判決在台灣有效嗎?

無。台灣檢察官仍可獨立起訴,法院仍可獨立認定有罪。

Q4外國判決書要怎麼準備來折抵?

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本,回國前就要取得,事後難補。

Q5外國判罰金台灣判徒刑能折抵嗎?

可,但折抵比例由法院個案認定,沒有固定公式。

Q6服刑期間台灣的追訴時效會中斷嗎?

不會。台灣時效獨立計算,與外國程序無關。

Q7外國假釋出來的部分能折抵嗎?

已實際執行部分可折抵,假釋未執行的部分通常不行。

Q8可以拿外國無罪判決阻擋台灣起訴嗎?

不能阻擋起訴,但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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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有罪判決後回台可獨立追訴審判已執行刑期得折抵判決書正本+服刑證明+公證翻譯
外國無罪判決後回台仍可獨立起訴不適用折抵外國判決理由可作為辯護資料
外國判罰金已繳可獨立判刑得折抵但比例由法院定繳納證明+法院公文
外國假釋出獄可獨立判刑已執行部分得折抵,假釋未執行部分通常不算假釋裁定書+實際在押天數證明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法第 5 条(外国判決の効力)
🇰🇷 韓國형법 제7조(외국에서 받은 형의 산입)
🇨🇳 中國刑法第 10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经外国审判的)
🇩🇪 德國StGB § 51 Abs. 3(Anrechnung ausländischer Strafvollstreckung)+ StGB § 7(Auslandstaten)
🇫🇷 法國Code pénal article 113-9(Non bis in idem international)
🇺🇸 美國Heath v. Alabama (1985) — Separate Sovereigns Doctrine(雙重主權原則,第五修正案雙重危險條款於跨主權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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