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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2.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3. 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4. 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5. 性交者,謂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6. 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7. 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8. 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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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文字是解釋台灣刑法中的一些詞語定義。其中,「以上、以下、以內者」是指在計算數量或刑期時,包含或不包含某個數字或刑期。而「公務員」是指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工作,並擁有法定職務權限的人員。「公文書」是指公務員在職務上製作的文件。「重傷」是指身體或健康受到嚴重損害的情況,例如失明、失聰、失語、失肢等。「性交」是指非出於正當目的的性侵入行為,包括以性器進入他人的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用身體其他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的性器或肛門。「電磁紀錄」是指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方式製成的紀錄,可供電腦處理。「凌虐」是指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的方式對他人進行凌辱虐待。最後,「性影像」是指內容包含性侵入行為、身體隱私部位或與性相關的行為,並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影像或電磁紀錄。例如,如果有人以非正當目的進行性侵入行為,就可以被定義為「性交」,而如果這個行為被拍攝下來,就可以被定義為「性影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