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
- 1.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 2.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 3.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
- 4.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5.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6.稱電磁紀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
- 7.稱凌虐者,謂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違反人道之方法,對他人施以凌辱虐待行為。
- 8.稱性影像者,謂內容有下列各款之一之影像或電磁紀錄: 一、第五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行為。 二、性器或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身體隱私部位。 三、以身體或器物接觸前款部位,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四、其他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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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法第 10 條是刑法的字典,定義公務員、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性影像等八大名詞,決定罪名輕重。
Q · 重傷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依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重傷有六款:毀敗或嚴重減損視能、聽能、語味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以及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重點不在傷口大小或當下痛苦,而在「功能永久損害程度」。民國 94 年修法後加入「嚴重減損」,不再要求功能完全喪失。
白話解讀
刑法第 10 條是整部刑法的字典。它一次定義了八個關鍵術語:計算方式、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性影像。聽起來像法學院教科書的目錄,但這些定義的邊界,直接決定了一個人是被輕判還是重判、是有罪還是無罪。舉一個最直接的例子:打斷別人一條腿,如果構成「重傷」,最重可以判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刑法第278條);如果只是普通傷害,最重三年以下(第277條)。差別在哪?就在本條第四項對「重傷」的定義:「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嚴重減損」這四個字是民國94年才加進去的,在那之前,必須整條腿完全廢掉才算。現在只要功能嚴重受損就夠了。又例如「公務員」的定義,決定了賄賂罪能不能成立。你以為只有坐在政府辦公室裡的人才是公務員?受政府委託處理公共事務的人也算。這意味著某些受託辦理公共業務的民間人員,貪了錢一樣用貪污罪辦。這條的每一個定義,都是一個案件走向的分岔路口。
法律定性
刑法第 10 條為刑法總則的核心定義條文,列舉八項關鍵名詞之法律意義:期間計算、公務員、公文書、重傷、性交、電磁紀錄、凌虐、性影像。本條為所有刑法分則罪名之構成要件解釋基礎,定義的邊界直接決定罪名輕重與刑度級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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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被打到骨折算重傷嗎?▾
不一定。重傷看的是「機能有沒有永久的嚴重減損」,不是骨頭有沒有斷。手臂骨折但三個月後完全復原,不算重傷。但如果骨折導致關節永久僵硬、活動範圍只剩正常的三成,就可能符合第四項第四款「嚴重減損一肢之機能」。實務上傷後六個月的「功能回復評估報告」是法官判斷重傷與否的關鍵時間點。
Q2在政府外包的公司上班,收回扣會被用貪污罪辦嗎?▾
要看你的職務性質。刑法第 1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算公務員。關鍵是「依法委託」和「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的公共事務」。如果只是外包廠商一般員工做行政庶務,通常不算。但若受託執行政府的採購審查或許可核發,就可能被認定為公務員,適用貪污治罪條例。
Q3前任傳給我的親密自拍,我轉傳給朋友看會犯罪嗎?▾
很可能會。若照片符合刑法第 10 條第 8 項性影像定義,散布這些影像可能觸犯刑法第 319-3 條,最重五年有期徒刑。即使對方當初自願傳給你,也不代表你有權轉傳第三人。民國 112 年修法後「無故」散布即構成犯罪,不需證明惡意或報復動機,「只是給朋友看看」在法庭上不是抗辯理由。
Q4刑法第 10 條是什麼?▾
刑法總則的定義條文,列舉八個關鍵名詞的法律意義,是所有罪名的解釋基礎與構成要件字典。
Q5重傷的六款怎麼分?▾
視能、聽能、語味嗅能、一肢以上機能、生殖機能、其他重大不治或難治。看功能永久損害程度而非外觀慘烈。
Q6性交在刑法上怎麼定義?▾
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性侵入行為,包含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器物進入性器或肛門。
Q7電磁紀錄的法律定義是什麼?▾
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方式所製成,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包含資料庫、檔案、訊息紀錄等數位內容。
Q8怎麼判斷一個傷勢算重傷?▾
驗傷 → 等待傷後 6 個月評估 → 對應第 4 項六款 → 蒐集功能無法回復鑑定報告 → 律師聲請法院職權鑑定。
Q9怎麼證明對方是公務員身分?▾
調閱對方任用文件、職務權責表、委託契約,比對是否屬於依法令服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或受依法委託執行公共事務。
Q10性影像被散布要如何蒐證?▾
截圖保存散布者帳號、時間、平台、URL,公證社群截圖(避免被刪),請律師發存證信函,向警局報案請求查 IP。
Q11電磁紀錄被偷怎麼提告?▾
保存被入侵紀錄(log、時間戳、未授權存取證據),依妨害電腦使用罪(刑法 358-363)提告,必要時申請保全證據。
Q12重傷 vs 普通傷害刑度差多少?▾
重傷 5-12 年(刑 278)vs 普通傷害 3 年以下(刑 277)。差別在第 10 條第 4 項六款是否符合,差距三倍以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title | rows |
|---|---|
| 重傷 vs 普通傷害刑度對照 | [ { "criterion": "法條", "重傷": "刑法第 278 條", "普通傷害": "刑法第 277 條" }, { "criterion": "刑度", "重傷": "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普通傷害":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 { "criterion": "認定標準", "重傷": "依刑法 10 IV 六款(功能永久損害)", "普通傷害": "未達 10 IV 六款標準" }, { "criterion": "舉證重點", "重傷": "功能無法回復之鑑定報告", "普通傷害": "傷害事實與因果" }, { "criterion": "和解空間", "重傷": "得減輕但難緩刑", "普通傷害": "緩刑機會高" } ] |
| 刑法 10 條公務員 vs 一般員工 | [ { "criterion": "認定", "公務員": "具法定職務權限", "一般員工": "僅有契約僱傭關係" }, { "criterion": "貪污治罪條例適用", "公務員": "適用", "一般員工": "不適用" }, { "criterion": "刑度", "公務員": "貪污罪 10 年以上、5-7 年、3-7 年等", "一般員工": "背信罪 5 年以下" }, { "criterion": "公立學校老師", "公務員": "教學業務具法定權限為公務員", "一般員工": "—" }, { "criterion": "外包廠商員工", "公務員": "受依法委託執行公共事務者算", "一般員工": "一般行政庶務不算"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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