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了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的管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的兵籍資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專檔保管,不進行後備管理與運用。另外,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的停役人員,在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後,實施後備管理。至於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則按照現役軍人退伍流程辦理通報納管作業。 根據該條第二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而退伍。值得注意的是,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而對於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且本人有志願退伍的情況,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相關權責單位辦理停而退伍的手續。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國軍後備軍人司令部,《內政部動員署》,2019 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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