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時,實施後備管理。 三、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通報納管作業,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
- 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第三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因病停役病癒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