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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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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理單位移轉之兵籍資料,分別予以列冊專檔保管,不予後備管理與運用。 二、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裁判確定在執行中者,服役單位於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縣市後備指揮部於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時,實施後備管理。 三、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通報納管作業,同現役軍人退伍方式辦理。
  2. 2.前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退伍。第三款之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本人志願退伍者;因病停役病癒者,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權責單位辦理因停退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了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的管理方式。根據該條第一項,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的兵籍資料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專檔保管,不進行後備管理與運用。另外,因案經通緝、羈押,或宣告徒刑、拘役或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在執行中的停役人員,在停役生效時,應依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相關規定辦理。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停役通知、離營憑證卡及兵籍資料後,實施後備管理。至於休職、撤職、外職、因其他事故停役及因病停役人員,則按照現役軍人退伍流程辦理通報納管作業。 根據該條第二項,停役原因消滅時,由縣市後備指揮部檢討辦理回役或因停而退伍。值得注意的是,外職停役人員不予回役。而對於休職、撤職及因其他事故停役逾三年未回役者,或未逾三年且本人有志願退伍的情況,則由縣市後備指揮部列冊層報相關權責單位辦理停而退伍的手續。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國軍後備軍人司令部,《內政部動員署》,2019 年修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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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規定:「現役軍人經核定停役者,其停役期間管理如下: 一、被俘、失蹤停役人員,縣市後備指揮部接獲現役兵籍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