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離營後的相關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離營時的電子兵資應經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和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後,應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再傳送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內政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則將接收到的離營兵資轉傳給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後備指揮部根據每月一日和十五日彙整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和不能離營人員名冊。這些名冊再轉送或線上傳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以管理離營人員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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