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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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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以下簡稱戶役政資訊系統)及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
  2. 2.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應線上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傳送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內政部。
  3. 3.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接收離營人員電子兵資後,應轉傳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該部於每月一日、十五日彙製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及不能離營人員名冊,轉送或線傳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管制離營人員狀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2條規定了離營後的相關處理程序。根據該條規定,離營時的電子兵資應經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傳送至戶役政資訊系統和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接收後,應自動通報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役別變更後,再傳送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內政部。後備軍人管理資訊系統則將接收到的離營兵資轉傳給各縣市後備指揮部,由後備指揮部根據每月一日和十五日彙整列印現役轉備役離營人員名冊、現役轉備役零星離營人員名冊和不能離營人員名冊。這些名冊再轉送或線上傳給直轄市、縣(市)政府和鄉(鎮、市、區)公所,以管理離營人員的情況。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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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規定:「離營電子兵資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或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審核無誤後,由國防部離營報到系統線傳內政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