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1條的規定,當軍人離營時,其服役單位應發給離營證件,并實施離營教育,讓軍人了解後備軍人的管理、編組、訓練、教育以及各種召集服役的義務和享有的權益。根據這項法條,服役單位有責任向軍人提供相關的資訊和教育,確保他們了解自己作為後備軍人的責任和權益。這一點在新竹後備指揮部對被告陳○良的處分中也可以看出來,因為他在退伍後移出戶籍地未按規定申報,被視為妨害兵役罪。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