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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軍人離營時,應由其服役單位發給離營證件,並實施離營教育,使其知悉有受後備軍人管理、編組、訓練、教育及各種召集服役之義務與得享有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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