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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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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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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服役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前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以下簡稱離營憑證卡),交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之正確性。
兵籍管理單位應於軍人離營後十日內,停役離營者於
核定
停役生效之日,將離營憑證卡,併同兵籍資料移轉單及兵籍資料移送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後備軍人戶籍異動時,其兵籍資料不辦理轉移,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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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離營作業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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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通報列管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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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異動管理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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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入出國登記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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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戰時或非常事變時異動管理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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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章 編組、訓練、教育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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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八 章 轉役、免役、回役、除役、禁役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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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九 章 附則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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