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10條,該條有3項規定如下: 第1項規定,服役單位在軍人離營前應完成軍人離營轉服後備役憑證卡的製作,並讓離營人員親自簽名確認戶籍資料的正確性。這表示離營人員需要確認自己的戶籍資料是否正確。這項規定可以確保離營人員的個人資料能夠正確地轉移到後備役。 第2項規定,兵籍管理單位應在軍人離營後的十天內,將停役離營者的離營憑證卡和兵籍資料移轉單一同轉交給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列管。這表示兵籍管理單位必須在十天內將相關文件移交給後備指揮部進行管理。這項規定可以確保相關資料能夠及時地轉移到後備役。 第3項規定,當後備軍人的戶籍發生變動時,兵籍資料不會轉移,而是由原戶籍地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管理。這表示後備軍人的兵籍資料仍然與原戶籍地相關聯,並由後備指揮部進行管理。 參考資料: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國軍後備指揮部,https://www.mnd.gov.tw/ListContent.aspx?ID=6b0e4435-9979-4b5a-907e-750441a173be 2. 後備軍人管理辦法,國軍後備指揮部,https://www.mnd.gov.tw/ListContent.aspx?ID=e54ce313-1ffc-4986-8b04-15d90db1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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