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9條,兵役單位應在現役軍人離營前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的電子兵籍資料。具體而言,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完成時限要求: 1. 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的人員,應在預定離營日期的前十天完成。 2. 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的人員,應在預定離營日期的前兩天完成。 3.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人員,在訓練期間超過三十天且被列管為已訓補充兵的,應在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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