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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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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一、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十日完成。 二、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者,應於預定離營之日前二日完成。 三、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人員,依兵役法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情形停止訓練,其在營期間逾三十日,以已訓補充兵列管運用者,應於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9條,兵役單位應在現役軍人離營前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的電子兵籍資料。具體而言,以下是不同情況下的完成時限要求: 1. 退伍、除役、停役、解除召集、輪次歸休、復員、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離營的人員,應在預定離營日期的前十天完成。 2. 補充兵完成軍事訓練離營的人員,應在預定離營日期的前兩天完成。 3. 接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的人員,在訓練期間超過三十天且被列管為已訓補充兵的,應在停止訓練生效日完成。 參考資料: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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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9 條規定:「服役單位應於現役軍人離營前,依下列規定完成退除役離營人員電子兵籍資料(以下簡稱離營電子兵資):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