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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2. 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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