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9條,有以下兩點: 1. 後備軍人經過體格檢查並被判定為免役體位的,其免役名冊需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製作三份,並向國防部核定(對於軍官層後備軍人而言),向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對於士官士兵後備軍人而言),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免役證明書。 2. 免役人員的除管及兵籍處理事宜,按照除役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相關範例:根據國軍相關法規,當後備軍人經體格檢查後被確認為不適合當常備兵時,他們將被編入免役名冊中,該名冊將由所在的後備指揮部製作。軍官層的後備軍人則需要向國防部核定,而士官士兵層的後備軍人則需要向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核定完成後,地區後備指揮部將向相應的後備軍人發放免役證明書。此外,免役人員的除管及兵籍處理將按照相關除役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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