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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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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紀錄表),軍官層報國防部核定,士官士兵報請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免役,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填發免役證明書。
  2. 2.前項免役人員之除管及兵籍處理,準用除役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39條,有以下兩點: 1. 後備軍人經過體格檢查並被判定為免役體位的,其免役名冊需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製作三份,並向國防部核定(對於軍官層後備軍人而言),向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對於士官士兵後備軍人而言),並由地區後備指揮部發給免役證明書。 2. 免役人員的除管及兵籍處理事宜,按照除役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相關範例:根據國軍相關法規,當後備軍人經體格檢查後被確認為不適合當常備兵時,他們將被編入免役名冊中,該名冊將由所在的後備指揮部製作。軍官層的後備軍人則需要向國防部核定,而士官士兵層的後備軍人則需要向地區後備指揮部核定。核定完成後,地區後備指揮部將向相應的後備軍人發放免役證明書。此外,免役人員的除管及兵籍處理將按照相關除役規定辦理。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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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備軍人管理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規定:「後備軍人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參加體格檢查經判定為免役體位者,由所屬縣市後備指揮部繕造免役名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 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