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後備軍人轉役管理規則第38條,後備軍人轉役須依以下規定辦理: 一、轉服現役: (一)受動員或臨時召集及志願入營轉服現役者,根據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志願考取軍事校院者,由招生之軍事校院在報到十五日內,製作後備軍人就讀軍事校院通報表,送戶籍所在地後備指揮部專檔列管,並畢業任官後通知鄉鎮市區公所辦理轉服現役。 二、免官轉役:經免官後轉服士兵役或替代役者,由後備管理機關根據免官令辦理轉役。 三、任官轉役:後備士官、士兵在服後備役期間獲准晉升為軍官或士官,或通過甄選成為預備軍官或士官者,由後備管理機關根據核准命令辦理轉服軍官或士官役。 四、體位變更轉役: (一)後備軍官、士官、士兵因病或其他傷害無法執行役務者,應檢附公私立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進行體檢。經核定為符合替代役體位者,士兵會轉服補充兵役,而軍官、士官則僅修改體位紀錄,而不轉換役別。 (二)持有內政部指定之檢(複)查醫院診斷證明書、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者,能夠省略體檢。但持有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者,應附上相關診斷證明書。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在每月十日前,製作後備軍人體位轉免役體格檢查名冊三份,保存一份,將一份連同診斷證明書和相關證明文件送交縣市後備指揮部,並將另一份送往直轄市、縣(市)政府。但若因病核准免除召集或應召入營時因病被驗退者,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向鄉鎮市區公所通知他們參加體檢,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副知。明顯受傷或身心障礙者則可進行特殊處理。 (四)因病停役的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和常備兵,縣市後備指揮部應在接獲停役證明書後進行體位判定作業,並向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報告,每月底前與相關單位一同審查。若體位尚未確定,縣市後備指揮部應與國軍醫院協調,根據體位區分標準第五條第一項和第六條的規定進行複檢事宜。 (五)若複檢仍難以判定體位,則依次降等改判替代役體位,縣市後備指揮部製作轉役名冊三份(連同複檢記錄表),向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報告後,送交直轄市、縣(市)政府根據替代役相關規定進行處理。更正停役的預備軍官和預備士官服務後,根據第二款規定進行免官手續。 根據後備軍人轉役管理規則的各項規定,後備軍人可以根據不同情況和需要轉換役別,包括轉服現役、免官轉役、任官轉役和體位變更轉役等。具體辦理轉役的程序和規定都有明確的規範,包括相關文件的製作、核准、送交和保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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