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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第 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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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齡男子於體檢、複檢、入營驗退複檢、停役複檢或停止訓練複檢時,拒絕檢查或不與醫師配合,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已判定體位者,維持原判定體位;未判定體位者,該項推定為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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