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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3. 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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