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後,若體位未定,則必須在確定體檢或複檢診斷的日期起算的六個月後再進行一次複檢,以判定體位。不過,如果體位區分標準表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則按照該特別規定執行。 2. 罹患某種疾病並確定發病時間的情況下,對於體位未定再複檢的起始時間可以往前延伸並加以認定。 3.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再複檢後,仍未能確定體位,則應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例如,如果一位役齡男子在2020年1月進行體檢,但在體檢後的六個月內體位仍未定,則他必須在2020年7月再進行一次複檢以確定體位。又假設他因罹患疾病,在體檢前已經確定發病時間,則可以根據該發病時間來確定體位的再複檢起始時間。如果再複檢後仍未能確定體位,則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體位將逐步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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