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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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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位。但體位區分標準表另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2. 2.罹患病症可確認發生時間者,體位未定再複檢之起始時間得予溯及認定。
  3. 3.第一項經再複檢仍為體位未定者,應依第三條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位區分標準第5條的規定如下: 1. 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後,若體位未定,則必須在確定體檢或複檢診斷的日期起算的六個月後再進行一次複檢,以判定體位。不過,如果體位區分標準表有其他特別規定的情況,則按照該特別規定執行。 2. 罹患某種疾病並確定發病時間的情況下,對於體位未定再複檢的起始時間可以往前延伸並加以認定。 3. 如果根據第一項的再複檢後,仍未能確定體位,則應按照第三條的規定依次降低體位。 例如,如果一位役齡男子在2020年1月進行體檢,但在體檢後的六個月內體位仍未定,則他必須在2020年7月再進行一次複檢以確定體位。又假設他因罹患疾病,在體檢前已經確定發病時間,則可以根據該發病時間來確定體位的再複檢起始時間。如果再複檢後仍未能確定體位,則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體位將逐步降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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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位區分標準第 5 條規定:「役齡男子經體檢或複檢,體位未定者,自體檢或複檢診斷確定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再複檢一次,予以判定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位區分標準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