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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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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評等。
  2. 2.前項經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會核評等後仍有疑義,或有新興疾病者,應送役男體位審查會審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位區分標準第4條,役齡男子的體檢或複檢中,檢查醫師應按照本標準確實簽註檢查結果。如果遇到規定以外的疾病,應根據醫學的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核評。如果在這些機構核評後仍有疑義,或者有新興的疾病,則應送到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來源: - 內政部(2021)。役男體位甄評標準手冊。(https://www.baphiq.gov.tw/upload/manual/8bf7aae8-fd2a-4fc3-ae6f-abad44d0e054/Chine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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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位區分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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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位區分標準第 4 條規定:「役齡男子體檢或複檢,檢查醫師應確實按本標準簽註檢查結果,遇有規定外之疾病,應依據醫學評註病況,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位區分標準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