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體位區分標準第4條,役齡男子的體檢或複檢中,檢查醫師應按照本標準確實簽註檢查結果。如果遇到規定以外的疾病,應根據醫學的評註病況,由直轄市、縣(市)徵兵檢查會或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進行核評。如果在這些機構核評後仍有疑義,或者有新興的疾病,則應送到役男體位審查會進行審議。 參考資料來源: - 內政部(2021)。役男體位甄評標準手冊。(https://www.baphiq.gov.tw/upload/manual/8bf7aae8-fd2a-4fc3-ae6f-abad44d0e054/Chines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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