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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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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或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者,其生效日期,依下列規定: 一、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者(以下簡稱因病停役或停訓),自核定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二、經通緝停役或停訓者,自發布通緝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三、經羈押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定羈押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四、經觀察勒戒停役或停訓者(以下簡稱勒戒停役或停訓),自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五、因宣告徒刑或拘役者(以下簡稱刑事停役或停訓),自裁判宣告徒刑或拘役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六、受保安處分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判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或其他處分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七、受強制戒治停役或停訓者(以下簡稱戒治停役或停訓),自裁判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八、因失蹤停役或停訓者,自失蹤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或停訓。 九、因被俘停役或停訓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8條的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20條第1項停役或第20條之一第1項第1款停訓的情況下,停役或停訓的生效日期有以下的規定: 1. 因病停役或停訓:經診斷確定罹患足以危害團體健康及安全之疾病或病傷經檢定不堪服役或接受軍事訓練者,自核定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2. 通緝停役或停訓:經通緝停役或停訓者,自發布通緝之日起停役或停訓。需有權機關依法律規定程序進行通緝。 3. 羈押停役或停訓:經羈押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定羈押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4. 勒戒停役或停訓:經觀察勒戒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定觀察勒戒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5. 刑事停役或停訓:因宣告徒刑或拘役者,自裁判宣告徒刑或拘役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6. 受保安處分停役或停訓:受保安處分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判強制工作、感化教育、監護、禁戒、強制治療或其他處分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7. 戒治停役或停訓:受強制戒治停役或停訓者,自裁判施以強制戒治確定執行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8. 失蹤停役或停訓:因失蹤停役或停訓者,自失蹤屆滿三個月之翌日起停役或停訓。 9. 被俘停役或停訓:因被俘停役或停訓者,自被俘之日起停役或停訓。 根據以上的法規,被告在營期間因通緝發布而停役,需符合通緝程序的合法性,否則無法喪失軍人身分。在本案中,被告在營期間之通緝並無合法性,因此被告不應該被認定停役。

  • 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核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羈押名詞
  • 觀察勒戒名詞
  • 宣告名詞
  • 拘役名詞
  • 裁判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感化教育名詞
  • 禁戒名詞
  • 強制戒治名詞
  • 兵役法20條文
  • 兵役法20-1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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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8 條規定:「常備兵現役在營期間,依兵役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停役或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停訓者,其生效日期,依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