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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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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之處理,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資料,分別層報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國防部海軍司令部、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國防部憲兵指揮部、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各司令部)核定: 一、因病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 二、通緝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通緝書。 三、羈押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羈押通報。 四、勒戒、刑事、保安處分、戒治停役或停訓者,檢附司(軍)法機關執行通知。 五、失蹤、被俘停役或停訓者,檢附調查報告。
  2. 2.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或停訓時,除復陳報單位,副知停役或停訓人員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以下簡稱縣市後備指揮部)外,並應發布停役或停訓令,交停役或停訓人員或兵籍資料管理單位保管。
  3. 3.停役或停訓人員停役或停訓原因變更時,由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依司(軍)法機關通知,將變更之原因,登載其兵籍表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9條的規定,常備兵停役或停訓的處理方式如下: 1. 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層報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或停訓。 - 因病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 - 通緝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通緝書。 - 羈押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羈押通報。 - 勒戒、刑事、保安處分、戒治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執行通知。 - 失蹤、被俘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調查報告。 2. 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或停訓時,除核復陳報單位外,還需副知停役或停訓人員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3. 停役或停訓人員的停役或停訓原因如果有變更,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要依司法或軍事法機關的通知,將變更的原因登載在其兵籍表內。 以上資訊來自《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 核定名詞
  • 通緝名詞
  • 通緝書名詞
  • 羈押名詞
  • 保安處分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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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9 條規定:「常備兵停役或停訓之處理,由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下列各款規定之資料,分別層報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