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第9條的規定,常備兵停役或停訓的處理方式如下: 1. 人事權責單位填具停役或停訓報告表,並檢附相關資料,層報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或停訓。 - 因病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國軍醫院診斷證明書。 - 通緝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通緝書。 - 羈押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羈押通報。 - 勒戒、刑事、保安處分、戒治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司法或軍事法機關執行通知。 - 失蹤、被俘停役或停訓者,需檢附調查報告。 2. 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核定停役或停訓時,除核復陳報單位外,還需副知停役或停訓人員的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直轄市、縣(市)後備指揮部。 3. 停役或停訓人員的停役或停訓原因如果有變更,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縣市後備指揮部要依司法或軍事法機關的通知,將變更的原因登載在其兵籍表內。 以上資訊來自《常備兵補充兵服役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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