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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18 條(準抗告之救濟及錯誤提起抗告或聲請準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2.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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