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18 條(準抗告之救濟及錯誤提起抗告或聲請準抗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法院就第四百十六條之聲請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對於其就撤銷罰鍰之聲請而為者,得提起抗告。
- 依本編規定得提起抗告,而誤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者,視為已提抗告;其得為撤銷或變更之聲請而誤為抗告者,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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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iuning
3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準抗告之救濟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得提【抗告】,誤為「撤銷or變更」聲請 ➡️視為已提【抗告】
得「撤銷or變更」之聲請誤為【抗告】 ➡️視為已有「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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