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重點摘要刑訴第 419 條規定抗告除特別規定外,準用上訴章規則,故抗告期間、程式、撤回多須查上訴章第 344 條以下。
Q · 抗告的規則為什麼在抗告章找不到完整版?
因為刑訴 419 把上訴規則準用過來了
依刑事訴訟法第 419 條,抗告除本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上訴」的規定。所以抗告期間、書狀程式、撤回方式、不合法的處理等規則,主要藏在上訴章(第 344 條以下),抗告章只寫特別規定。看不懂這條的人會在法條間打轉。
刑事訴訟裡有兩種讓你表達不服的途徑:對判決不服叫上訴,對裁定不服叫抗告。它們聽起來是兩套制度,但這條告訴你一個被很多人忽略的真相:抗告幾乎就是上訴的表兄弟,除了本章另外寫的特別規則,其他全部套用上訴的規定。意思是什麼?上訴的期間(10 日)、程式(書狀)、撤回方式、駁回理由,抗告全部適用。不用再背一套新規則,把第 344 條到第 360 條讀熟,你的抗告知識就已經 90% 完整了。這條是整個抗告章最被低估的一句話,很多法律系學生花時間找「抗告的完整規則在哪」,答案其實很簡單:在上訴那一章。理解這個準用技巧,是看懂整部刑事訴訟法體系的一把鑰匙。
刑事訴訟法第 419 條為抗告程序的準用條款,明定抗告程序除抗告章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使抗告與上訴在期間、程式、撤回等共通事項上適用同一套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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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用是把另一套規則比照使用到這個情況,但不是完全相同;有衝突或特殊情形時依本章特別規定處理。適用則是直接套用。差別在彈性,準用保留了調整空間。內行人提示:看到準用就去翻原規定,但同時注意本章有沒有特別規定,特別規定優先於準用。
標的不同。上訴針對判決(實體終局決定),抗告針對裁定(多為程序性或附隨決定)。但兩者基本規則因刑訴 419 條準用而幾乎共用。內行人提示:不確定提抗告還是上訴時,看法院文書抬頭寫的是「裁定」還是「判決」就知道。
抗告除抗告章特別規定外,比照適用上訴章的規則,所以多數抗告規則要去上訴章查。
適用是直接套用;準用是比照使用、保留特別規定優先的調整空間。
對法院裁定不服而向上級法院聲明不服的救濟方法,相對於對判決的上訴。
指刑訴上訴通則,約第 344 條到第 360 條,涵蓋上訴權人、期間、程式、撤回等。
確認標的是裁定→查抗告章特別規定→沒有就準用上訴程式→10日內以書狀向原審法院提出。
原則 10 日,自裁定送達後起算;裁定經宣示者另有起算規定(抗告章第 406 條)。
準用上訴程式,敘明不服的裁定、抗告理由及聲明,向原審法院遞狀。
準用上訴撤回規定,於裁定前以書狀向法院撤回。
抗告針對裁定、上訴針對判決,但基本程序規則因第 419 條準用而幾乎共用。
抗告針對法院裁定;準抗告(第 416 條)針對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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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之書狀後三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十三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認為全部或一部無理由者,應於接受抗告之書狀後三日內添具意見書送交抗告法院。
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 判決之一部曾經上訴,一部未經上訴。對於各該部分均聲請再審,而經第二審法院就其在上訴審確定之部分為開始再審之裁定者,其對於在第一審確定之部分聲請再審,亦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判決在第三審確定者,對於該判決聲請再審,除以第三審法院之推事有第四百十三條第五款情形為原因者外,應由第二審法院管轄之。
抗告,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關於上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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