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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上訴權人(三)-代理上訴)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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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999
8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b00a01422
9 months ago
🌟111憲判3: 辯護人得依419條準用346條 ➡️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抗告」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 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111憲判3: 辯護人為403 2之非當事人,基於辯護權之實質防禦功能,✅得依419條準用346條為被告利益以被告名義「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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