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刑事訴訟法346上訴權人(三)-代理上訴

快速跳轉

原審之代理人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範辯護人代理上訴權限:律師可為被告利益主動上訴,但不得違反被告明示意思。

Q · 律師可以不問我就替我提上訴嗎?

可以,但你明示反對時律師必須停手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三個要件:須為被告利益、被告未明示反對、在第349條20日期間內提出。律師沉默時可動,被告明示拒絕時必須收手,違反者可能面臨律師懲戒。

白話解讀

你的辯護律師打完一審,看到判決覺得「這判得不對」,他能不能不問你就直接上訴?可以,但有條件。這條說,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上訴,但不能違背被告明示的意思。換句話說:被告沒表態時,律師可以自行判斷上訴;被告明確說「我不要上訴」,律師就必須停手。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律師通常比當事人更看得懂判決哪裡有問題,但最終決定權還是回到被告身上。律師有判斷力,被告有決定權。沉默時律師可以動,明示拒絕時律師必須收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細節,實際上劃定了你和你的律師如何分工的核心邊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為辯護人代理上訴的權限規範,使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具有獨立提起上訴的程序權限:得為被告利益主動上訴而無須事前同意,但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本條劃定律師專業判斷義務與當事人意志主權的精細邊界。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律師說過不上訴,他還是上訴了,我能怎麼辦?

這違反本條的「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你可以做兩件事:第一,依第354條撤回該上訴(撤回後不能再上訴);第二,向律師公會申訴或提出懲戒。內行人提示:如果你是用口頭告訴律師「不上訴」沒有書面證據,律師可以主張「我以為你還在猶豫」。所以重要決定一定要用書面、簡訊或 LINE 留證據。

Q2我請的扶助律師沒問我就上訴了,是不是違法?

不一定。本條規定律師可以為被告利益上訴,只要你沒明示反對就合法。扶助律師代理上訴常是為了「先保住期限」,避免被告錯過 20 天。如果你不想上訴,現在告訴扶助律師請他撤回即可。內行人提示:扶助律師通常會在判決後立刻寄信或打電話確認你的意願,如果你都沒回應,他們依本條替你上訴是符合執業義務的行為,不是擅自做主。

Q3刑事訴訟法第346條是什麼?

規定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可為被告利益主動上訴,但不得違反被告明示反對意思,是律師代理上訴的權限規範。

Q4辯護人代理上訴是什麼?

律師以自己名義為被告利益提起上訴的程序權限,目的是保住20天救濟期限,避免被告事後後悔已逾期。

Q5「明示之意思」是什麼意思?

被告以口頭、書面、簡訊、LINE 等可辨識方式明確表達的真意,曖昧或沉默都不構成明示。

Q6本條的「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指誰?

代理人指自訴案件中代理告訴人或自訴人的律師,辯護人指刑事被告的辯護律師(私辯+扶助+公設)。

Q7怎麼跟律師明確表達不上訴的意思?

用書面、簡訊、LINE 或電子郵件留下紀錄,清楚寫「我不上訴」+ 日期+簽名/落款,口頭表達易事後爭執。

Q8律師擅自上訴後怎麼撤回?

依第354條撤回上訴,向上訴審或原審法院遞撤回狀,但撤回後不能再上訴是單程票。

Q9上訴期間怎麼算?

依第349條為20日,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律師沒有獨立計算起點,須以被告送達日為準。

Q10怎麼證明已明示反對上訴?

保留簡訊/LINE 截圖、寄存證信函給律師、要求律師回簽不上訴書面,三招留證據。

Q11刑訴346 vs 345 配偶獨立上訴差在哪?

345條配偶不需被告同意(獨立上訴),346條律師不能違反被告明示意思(受被告意志約束)。

Q12律師代理上訴 vs 被告自己上訴差在哪?

被告自己上訴是當事人原則(344條),律師代理上訴是程序代理(346條);前者自主決定,後者受明示意思約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
上訴決定權
違反後果
舉證焦點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55条・第356条(弁護人等の上訴・明示意思反対禁止)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341조(변호인의 상소 – 피고인 명시 의사 반대 시 불가)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27條(辯護人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德國StPO § 297(Rechtsmittel zugunsten des Beschuldigten – nicht gegen dessen Willen)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502(déclaration d'appel par avocat)
美國Fed. R. App. P. 4(b)(1)(A) + Roe v. Flores-Ortega(律師代為提起上訴須符當事人意思)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3

(0170728 制定)

公訴程序應由檢察官陳述或辯論之事項,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行之。

(0231129 制定)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 代理人名詞
  • 辯護人名詞
  • 被告名詞
  • 上訴名詞
(0170728 制定)

公訴程序應由檢察官陳述或辯論之事項,於自訴程序由自訴人行之。

(0231129 制定)

上訴於判決前得撤回之。

(0560113 全文修正)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規定:「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刑事訴訟法第 34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5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