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346 條(上訴權人(三)-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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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346條規範辯護人代理上訴權限:律師可為被告利益主動上訴,但不得違反被告明示意思。
Q · 律師可以不問我就替我提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346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三個要件:須為被告利益、被告未明示反對、在第349條20日期間內提出。律師沉默時可動,被告明示拒絕時必須收手,違反者可能面臨律師懲戒。
白話解讀
你的辯護律師打完一審,看到判決覺得「這判得不對」,他能不能不問你就直接上訴?可以,但有條件。這條說,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可以為了被告的利益提上訴,但不能違背被告明示的意思。換句話說:被告沒表態時,律師可以自行判斷上訴;被告明確說「我不要上訴」,律師就必須停手。這個設計的精妙之處在於:律師通常比當事人更看得懂判決哪裡有問題,但最終決定權還是回到被告身上。律師有判斷力,被告有決定權。沉默時律師可以動,明示拒絕時律師必須收手。這條看起來只是程序細節,實際上劃定了你和你的律師如何分工的核心邊界。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346條為辯護人代理上訴的權限規範,使原審代理人或辯護人具有獨立提起上訴的程序權限:得為被告利益主動上訴而無須事前同意,但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意思。本條劃定律師專業判斷義務與當事人意志主權的精細邊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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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事訴訟法第346條是什麼?▾
規定原審辯護人或代理人可為被告利益上訴,但不能違反被告明示反對的意思。
Q2律師可以不問我就替我上訴嗎?▾
可以,前提是為你的利益且你沒明確反對;明示反對後律師必須停手。
Q3怎麼算「明示之意思」?▾
口頭、書面、簡訊、LINE 等留下紀錄的明確表達,曖昧態度不算明示。
Q4律師擅自上訴後怎麼撤回?▾
依第354條撤回上訴,但撤回後不能再上訴,是單程票。
Q5本條跟第345條配偶獨立上訴差在哪?▾
345條配偶不需被告同意,346條律師不能違反被告明示意思。
Q6扶助律師沒問我就上訴算違法嗎?▾
通常不違法。只要被告沒明示反對,依本條合法且符合執業義務。
Q7原審辯護人上訴後二審還是他嗎?▾
不一定。二審要重新委任,原審律師只是用本條保住期限。
Q8上訴期間怎麼算?▾
依第349條為20日,自判決送達被告後起算,律師沒有獨立計算起點。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feature | options |
|---|---|
| 上訴決定權 | { "刑訴346(辯護人/代理人)": "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不得違反明示意思", "刑訴345(配偶/法代)": "不需被告同意,可獨立上訴", "刑訴344(被告本人)": "自主決定,無人能限制" } |
| 違反後果 | { "刑訴346(辯護人/代理人)": "可撤回上訴+律師可能受懲戒", "刑訴345(配偶/法代)": "無此問題(本即獨立權限)", "刑訴344(被告本人)": "不適用" } |
| 舉證焦點 | { "刑訴346(辯護人/代理人)": "被告是否「明示」反對", "刑訴345(配偶/法代)": "身分關係是否成立", "刑訴344(被告本人)": "上訴期間是否遵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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