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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0662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6 月 28 日

要旨

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足見終局判決宣示後其辯護人之地位仍繼續存在,故案件雖經判決,在判決未確定或卷宗未移送上訴審法院前,原審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之效力不能認為業已終止,如被告請該公設辯護人為其洽印有關卷證,應予辦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0662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6 月 28 日發布,要旨:查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原審之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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