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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3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2. 自訴人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3.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4.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5. 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6.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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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職權上訴刪除無期徒刑!
ihy433
2 year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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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