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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62)台函刑字第 10125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62 年 09 月 24 日

要旨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此種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五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特別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利益,故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後,不論被告有無提起上訴,均應檢卷送請第二審法院審判,本案雖經被告上訴,嗣又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仍應依法審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62)台函刑字第 10125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62 年 09 月 24 日發布,要旨: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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