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此種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五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特別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利益,故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後,不論被告有無提起上訴,均應檢卷送請第二審法院審判,本案雖經被告上訴,嗣又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仍應依法審判。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此種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四條第四、五項定有明文。此為上訴之特別規定,其立法目的在於保護被告利益,故第一審法院判處被告無期徒刑後,不論被告有無提起上訴,均應檢卷送請第二審法院審判,本案雖經被告上訴,嗣又撤回上訴,第二審法院仍應依法審判。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