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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20 條(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之理由(一))

  1. 1.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三、受有罪判決之人,已證明其係被誣告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特別法院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六、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
  2. 2.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證明,以經判決確定,或其刑事訴訟不能開始或續行因證據不足者為限,得聲請再審。
  3. 3.第一項第六款之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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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可聲請再審的六款事由,其中第六款新事實新證據於 104 年修法放寬,含判決確定後出現的證據。

Q · 判決定讞後還能翻案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有罪判決確定後仍可在六款法定事由下聲請再審:證物偽造、證言虛偽、被誣告、所憑裁判被變更、承辦人員職務犯罪或違法失職、以及最常用的第六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民國 104 年修法後第六款大幅放寬,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證據(如新的 DNA 鑑定)也納入,是台灣多數冤案平反的法律依據。

白話解讀

最怕的冤案不是發生在審判中,是發生在判決確定之後。一旦判決確定,原則上誰都動不了它。但這條開了六扇門,讓受判決人還有翻身機會。證物是偽造的?第 1 款。證人作偽證?第 2 款。你根本是被誣告的?第 3 款。原判決依據的其他裁判後來被推翻?第 4 款。辦你案的法官、檢察官、甚至檢察事務官、警察,因這個案子被懲戒或判瀆職罪?第 5 款。最重要也最常被用的是第 6 款: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足以翻轉判決結果。民國 104 年修法後,新的定義大幅擴大:以前必須是判決前就存在但沒被發現的證據,現在連判決後才出現的證據(例如 DNA 重新鑑定結果)也算。鄭性澤、徐自強、謝志宏這些冤案平反案例,都是靠這條走出監獄的。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20 條為有罪確定判決的再審事由規範,列舉六款得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的情形,並於第三項定義第六款「新事實或新證據」涵蓋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未及調查、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的事實與證據,構成台灣冤案救濟的核心程序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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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判決確定後多久內還能聲請再審?

看哪一款。第 1、2、3、5 款有期間限制,知悉情形起 5 年內(刑訴法第 424 條)。第六款新事實新證據原則上沒有期間限制,只要證據是判決確定前未及調查或確定後才出現的,隨時可聲請。判決確定後越快聲請,證據越新鮮,翻盤機率越高。

Q2104 年那次修法為什麼這麼重要?

舊法要求新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就存在且未及調查的,判決後才出現的證據不算。修法後第三項明定新事實新證據涵蓋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者,把 DNA 鑑定、新證人、新物證全部納入,冤案翻盤的門大開。引用第六款時同時引用第三項,能讓法院立刻看到你理解最新的寬認標準。

Q3再審跟上訴差在哪?

上訴是判決確定前的救濟,針對一、二審實體判決提起。再審是判決確定後的特殊救濟,針對六種嚴重瑕疵或新事實新證據。再審門檻遠高於上訴,能上訴就先上訴,不要保留到再審階段才動作。

Q4判決確定後怎麼聲請再審?

符合刑訴 420 條六款事由之一,向原審法院遞再審書狀附證據,第六款新事實新證據最常用。

Q5刑訴 420 條六款事由分別是什麼?

證物偽造、證言虛偽、被誣告、所憑裁判被變更、承辦人員職務犯罪或違法失職、發現新事實新證據。

Q6什麼叫新事實或新證據?

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未及調查、或確定後才出現的事實證據,單獨或與原證據綜合判斷足以翻轉判決。

Q7再審是什麼意思?

對確定有罪判決,因重大瑕疵或新證據重新審理的特殊救濟,是既判力的法定例外。

Q8再審書狀怎麼寫?

敘述符合哪一款事由、附原判決繕本及證據,第六款須說明新證據為何確定前未及調查及其翻轉力。

Q9新證據怎麼證明對原判決的影響?

把新證據放進原案件證據全景做綜合判斷,明確指出加入後原判決邏輯哪裡崩塌。

Q10聲請再審要花多少錢?

聲請再審不徵裁判費,主要成本是律師費與證據鑑定費,經濟困難可申請法律扶助。

Q11怎麼找專業協助聲請再審?

可洽冤獄平反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或委任刑事辯護律師,避免自行聲請被程序駁回。

Q12再審 vs 非常上訴差在哪?

再審針對事實認定錯誤與新證據、由當事人聲請;非常上訴針對審判違背法令、由檢察總長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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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再審(420條)上訴非常上訴
救濟時點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前判決確定後
救濟對象事實認定錯誤/新證據事實或法律不服審判違背法令
聲請權人受判決人方/檢察官當事人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門檻六款法定事由相對寬鬆限違背法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刑事訴訟法第 435 条(再審の請求理由)
🇰🇷 韓國형사소송법 제420조(재심 이유)
🇨🇳 中國刑事訴訟法 審判監督程序(再審制度,含新證據申訴)
🇩🇪 德國StPO § 359(Wiederaufnahme des Verfahrens zugunsten des Verurteilten)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icle 622(révision)
🇺🇸 美國Motion for new trial(Fed. R. Crim. P. 33)+ writ of habeas corpus(actual innoc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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