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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0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2.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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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8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上級法院 抗告 Exc下列裁定,不在此限: 一、有得抗告之明文規定者。 例如18聲請迴避事由後駁回,依據23抗告 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變價、擔保金、身體檢查、通訊監察、因鑑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裁定及依第105條第3項、第4項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裁定。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裁定。 34 1接見或互通書信 II 前項第2款、第3款之裁定「已執行終結」,受裁定人亦✅得提起抗告,法院不得以已執行終結而無實益為由駁回。
titin3319
3 years ago
抗告限制-司法行政 例外ㄉ例外:強制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