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 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2.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 條之 5 規定協商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律師三要件齊備時,法院應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
Q · 協商沒請律師,法院會幫我指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當你願受的刑度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沒有受緩刑宣告、又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三要件同時成立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你協商,這不是申請制而是制度預設。辯護人可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與法律意見,但依但書不得與你明示的協商意見相反——他是輔助你決定,不能代替你決定。
白話解讀
協商的談判過程,被告如果不懂法律,很容易被牽著走。這條設了一道自動啟動的安全網:當你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六個月、又沒有獲得緩刑宣告、而且你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協助你進行協商。注意這不是『你覺得有需要再找』的選擇題,是法院強制要有律師在場的門檻。為什麼是六個月?因為一旦刑度到這個程度(會留下實際入監紀錄),案件的嚴重性已經到了國家認為『不能讓被告一個人跟檢察官面對面談』的程度。辯護人可以就協商事項發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但有一條紅線:不能跟被告明確表達的協商意見相反。這意味著律師是協助者,不是替你做決定的人。你說你要認,律師不能幫你否認;你說你要賠多少,律師不能替你砍半。律師的角色是讓你在充分理解下做決定,不是代替你決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 為認罪協商程序的強制辯護規定:當被告所願受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未受緩刑宣告且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協商,並限制辯護人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構成協商程序中被告防禦權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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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刑訴 455-5 條的強制辯護門檻是什麼?▾
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辯護人,三要件同時成立才啟動。
Q2公設辯護人是免費的嗎?▾
是,符合本條要件時由法院指定,被告不需自費。
Q3律師可以幫我決定協商條件嗎?▾
不行,依但書辯護人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只能輔助。
Q4協商六個月以下需要強制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保護門檻是逾六月且無緩刑,輕案被告可自行處理。
Q5公設辯護人和自己請的律師差在哪?▾
公設辯護人為專職制度人員,熟悉在地法院運作,品質不遜於私聘。
Q6什麼時候要主張這個權利?▾
協商程序進行時,宜於受理至法院訊問的合理期間內主張。
Q7不滿意指定的律師能換嗎?▾
可依規定申請更換,不必勉強使用。
Q8緩刑宣告會影響強制辯護嗎?▾
會,受緩刑宣告即不符要件,法院不強制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retained | court_appointed_455_5 |
|---|---|---|
| 啟動方式 | 被告自行委任付費 | 三要件成立法院強制指定、免費 |
| 適用門檻 | 任何案件皆可 | 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 |
| 意見拘束 | 依委任關係 | 不得與被告明示協商意見相反(但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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