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 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2.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 條之 5 規定協商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律師三要件齊備時,法院應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
Q · 協商沒請律師,法院會幫我指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當你願受的刑度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沒有受緩刑宣告、又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三要件同時成立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你協商,這不是申請制而是制度預設。辯護人可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與法律意見,但依但書不得與你明示的協商意見相反——他是輔助你決定,不能代替你決定。
白話解讀
協商的談判過程,被告如果不懂法律,很容易被牽著走。這條設了一道自動啟動的安全網:當你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六個月、又沒有獲得緩刑宣告、而且你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協助你進行協商。注意這不是『你覺得有需要再找』的選擇題,是法院強制要有律師在場的門檻。為什麼是六個月?因為一旦刑度到這個程度(會留下實際入監紀錄),案件的嚴重性已經到了國家認為『不能讓被告一個人跟檢察官面對面談』的程度。辯護人可以就協商事項發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但有一條紅線:不能跟被告明確表達的協商意見相反。這意味著律師是協助者,不是替你做決定的人。你說你要認,律師不能幫你否認;你說你要賠多少,律師不能替你砍半。律師的角色是讓你在充分理解下做決定,不是代替你決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 為認罪協商程序的強制辯護規定:當被告所願受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未受緩刑宣告且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協商,並限制辯護人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構成協商程序中被告防禦權的制度性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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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設辯護人跟自己請的律師差在哪?免費的真的有效嗎?▾
公設辯護人是專職於公設辯護制度的法律專業人員,依公設辯護人條例任用,和法院、檢察署配合度高,熟悉在地訴訟文化,在協商程序上處理過的案件數量往往遠超一般執業律師,品質不會比較差。關鍵是你跟公設辯護人的第一次會面,把底線、家庭狀況、工作影響說清楚。
Q2律師在協商時跟我講的不一樣怎麼辦?他有沒有代替我的權力?▾
依第二項但書,辯護人於協商程序陳述事實及法律意見,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律師可以提建議、分析利弊,但你明確表達意見後,律師不能反方向操作。若違反可當場糾正或向法院反映。
Q3刑訴 455-5 條是什麼?▾
認罪協商程序的強制辯護規定,三要件成立時法院須免費指定律師協助協商。
Q4協商強制辯護的三要件是什麼?▾
刑度逾六月、未受緩刑宣告、未選任辯護人,三者同時成立才啟動。
Q5公設辯護人是什麼?▾
依公設辯護人條例任用、專職於公設辯護制度的法律專業人員,熟悉在地法院運作。
Q6為什麼門檻設在六個月?▾
刑度到此程度會留下實際入監紀錄,案件嚴重性已達國家認為不能讓被告獨自談判的程度。
Q7協商沒律師要怎麼請法院指定?▾
三要件齊備時向法院表明未選任辯護人並要求指定,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Q8指定辯護人要付錢嗎?▾
符合本條要件時由法院指定,被告不需自費。
Q9怎麼跟指定辯護人合作最有效?▾
首次會面就明確講底線與期待,依但書他不得違反你明示意見,越早講越能幫你爭取。
Q10怎麼判斷自己符不符合要件?▾
用公式自檢:願受刑度是否逾六月?有無緩刑?有無自聘律師?三者皆符合即啟動。
Q11455-5 強制辯護 vs 第 31 條強制辯護差在哪?▾
第 31 條是審判程序通則,455-5 是協商程序的特別規定,門檻與啟動時點不同。
Q12公設辯護人 vs 自費律師哪個好?▾
公設辯護人在協商程序經驗豐富、配合度高,品質不遜於私聘,關鍵在首次會面溝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self_retained | court_appointed_455_5 |
|---|---|---|
| 啟動方式 | 被告自行委任付費 | 三要件成立法院強制指定、免費 |
| 適用門檻 | 任何案件皆可 | 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 |
| 意見拘束 | 依委任關係 | 不得與被告明示協商意見相反(但書)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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