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1. 1.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2. 2.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訴第 455 條之 5 規定協商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律師三要件齊備時,法院應強制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

Q · 協商沒請律師,法院會幫我指定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當你願受的刑度逾有期徒刑六個月、沒有受緩刑宣告、又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三要件同時成立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你協商,這不是申請制而是制度預設。辯護人可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與法律意見,但依但書不得與你明示的協商意見相反——他是輔助你決定,不能代替你決定。

白話解讀

協商的談判過程,被告如果不懂法律,很容易被牽著走。這條設了一道自動啟動的安全網:當你表示願意接受的刑度超過有期徒刑六個月、又沒有獲得緩刑宣告、而且你沒有自己選任辯護人,法院必須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來協助你進行協商。注意這不是『你覺得有需要再找』的選擇題,是法院強制要有律師在場的門檻。為什麼是六個月?因為一旦刑度到這個程度(會留下實際入監紀錄),案件的嚴重性已經到了國家認為『不能讓被告一個人跟檢察官面對面談』的程度。辯護人可以就協商事項發表事實上和法律上的意見,但有一條紅線:不能跟被告明確表達的協商意見相反。這意味著律師是協助者,不是替你做決定的人。你說你要認,律師不能幫你否認;你說你要賠多少,律師不能替你砍半。律師的角色是讓你在充分理解下做決定,不是代替你決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5 為認罪協商程序的強制辯護規定:當被告所願受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未受緩刑宣告且未選任辯護人時,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協助協商,並限制辯護人不得違反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構成協商程序中被告防禦權的制度性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刑訴 455-5 條的強制辯護門檻是什麼?

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辯護人,三要件同時成立才啟動。

Q2公設辯護人是免費的嗎?

是,符合本條要件時由法院指定,被告不需自費。

Q3律師可以幫我決定協商條件嗎?

不行,依但書辯護人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只能輔助。

Q4協商六個月以下需要強制律師嗎?

不需要,本條保護門檻是逾六月且無緩刑,輕案被告可自行處理。

Q5公設辯護人和自己請的律師差在哪?

公設辯護人為專職制度人員,熟悉在地法院運作,品質不遜於私聘。

Q6什麼時候要主張這個權利?

協商程序進行時,宜於受理至法院訊問的合理期間內主張。

Q7不滿意指定的律師能換嗎?

可依規定申請更換,不必勉強使用。

Q8緩刑宣告會影響強制辯護嗎?

會,受緩刑宣告即不符要件,法院不強制指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self_retainedcourt_appointed_455_5
啟動方式被告自行委任付費三要件成立法院強制指定、免費
適用門檻任何案件皆可刑度逾六月+無緩刑+無自聘
意見拘束依委任關係不得與被告明示協商意見相反(但書)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美國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協商階段受有效律師協助權,經 Missouri v. Frye、Lafler v. Cooper 確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