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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 455-5 條(公設辯護人之指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2. 辯護人於協商程序,得就協商事項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之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協商意見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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