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6 條(裁定駁回)
- 1.法院對於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適用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
- 2.前項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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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規定,協商聲請有法定駁回事由者,法院應裁定駁回,案件回通常程序審判,且駁回裁定不得抗告。
Q · 協商被法院駁回,可以抗告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2項,協商駁回裁定不得抗告。法院認協商聲請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情形(合意非出於自由意志、顯失公平、被告非真實認罪等)之一者,應裁定駁回,案件回到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被告不能對「法院不接受協商」這件事提出抗告,但辯護權、證據調查權、上訴權全部回到原本的審判程序,沒有任何審判權利被剝奪,失去的只是協商的確定性折扣。
白話解讀
協商聲請送到法院後,不是一定會變成協商判決。如果法院認為有第455-4條第1項任何一款所列情形(合意非出於自由意志、顯失公平、事實顯不符等七種),會直接裁定駁回,案件回到通常程序、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這條還埋了一個關鍵句:這個駁回裁定,不得抗告。意思是,你不能對法院『不讓我協商』這件事提出抗告救濟。這背後的邏輯:協商是基於雙方合意的例外程序,法院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接受,不接受就回去走原本該走的審判程序。從表面上看你好像失去權利,實質上不是這樣,你只是回到『原本就有的審判程序』,沒有任何權利被剝奪,只是沒拿到協商的確定性折扣而已。但很多當事人看到『駁回』兩個字會以為案子完了,其實不是,只是路線切換而已。而且依第455-7條,協商過程中講過的話不會被採為對你不利的證據。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規範協商聲請的駁回機制:法院審查協商聲請後,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法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案件回歸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且該駁回裁定不得抗告,屬協商程序終局性設計的核心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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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協商被駁回可以抗告嗎?▾
不能,§455-6第2項明文駁回裁定不得抗告。
Q2協商被駁回後案件怎麼走?▾
回到通常、簡式審判或簡易程序審判,審判權利完整保留。
Q3法院為什麼會駁回協商?▾
依§455-4第1項各款,如合意非自由意志、顯失公平、被告非真實認罪等。
Q4協商被駁回是不是就定罪了?▾
不是,駁回是不接受協商程序,不是有罪判斷,後續仍要從頭調查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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