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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刑事訴訟法 第 455-7 條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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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協商未做成判決時,被告與辯護人在協商中的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作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的證據。

Q · 認罪協商談破了,我在協商時說的話會被拿來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只要法院最後沒有做成協商判決,被告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在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這項排除是絕對的:不問當時陳述任不任意,一律不得作為不利證據。檢察官若要追訴,必須改用協商以外、獨立蒐集的證據重建案件。

白話解讀

認罪協商是一場你必須掏出籌碼的談判:你得承認什麼、你願意接受多重的刑度。但如果談破了呢?你在談判桌上吐出來的那些話,會不會變成法庭上刺向自己的刀?這條就是那道防火牆。只要最後法院沒有做成協商判決,你和你的律師在協商過程中說的一切,法官在本案不能拿來當作對你不利的證據,甚至其他案件牽連到你的共犯,也不能拿這些話來辦他們。這條是認罪協商制度的命脈。如果沒有這道牆,沒有任何被告敢開口談,因為談了就等於自白。有了這道牆,你才敢在談判桌上把底牌攤一部分出來試水溫。這不是恩典,這是制度給你的安全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為認罪協商程序的證據排除規範:當法院最終未做成協商判決時,被告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得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以保障被告敢於進入協商談判而不致自陷不利。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認罪協商談破,協商時說的話會被用嗎?

不會。只要法院未做成協商判決,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採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的證據。

Q2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在保護誰?

保護被告本人,也保護被牽連到的其他共犯,協商陳述不得用來辦他們。

Q3協商陳述保護跟一般自白排除差在哪?

一般自白只要任意、合法即可採用;協商陳述是絕對排除,不問任意與否,協商沒成就一律不得作不利證據。

Q4協商破局後檢察官還能起訴嗎?

能。排除的只是協商陳述本身,檢察官仍可用協商以外獨立蒐集的證據重建案件。

Q5協商陳述保護涵蓋其他案件嗎?

涵蓋。條文明文及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換案號重訴也不能引用。

Q6我該怎麼主張協商陳述應被排除?

開庭時一聽到檢方引用協商陳述,立即由辯護人援引第455條之7當庭聲明異議請求排除。

Q7協商過程一定要律師在場嗎?

建議全程由辯護人陪同並完整記錄陳述要旨,日後主張屬協商陳述才有依據。

Q8協商成立的話這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只在「法院未為協商判決」時啟動,協商成立時陳述會成為判決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協商陳述保護(455-7)一般偵訊自白
適用前提法院未做成協商判決任何偵訊取得之自白
排除門檻絕對排除,不問任意性須具任意性、合法性才可採
保護範圍及於被告本人與其他共犯、本案與其他案件原則限於該被告該案
立法目的鼓勵被告放膽進入協商談判確保自白真實與程序正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德國刑事訴訟法(StPO)§ 257c — Verständigung(協商)制度,協商失敗後之陳述保護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495-14 — CRPC(認罪減刑程序)未獲接受時,相關陳述不得於審判法庭援用
🇺🇸 美國Federal Rule of Evidence 410 / Fed. R. Crim. P. 11(f) — 認罪協商過程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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