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 第 455-7 條
法院未為協商判決者,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之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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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規定,協商未做成判決時,被告與辯護人在協商中的陳述,不得於本案或其他案件作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的證據。
Q · 認罪協商談破了,我在協商時說的話會被拿來用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只要法院最後沒有做成協商判決,被告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在本案或其他案件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這項排除是絕對的:不問當時陳述任不任意,一律不得作為不利證據。檢察官若要追訴,必須改用協商以外、獨立蒐集的證據重建案件。
白話解讀
認罪協商是一場你必須掏出籌碼的談判:你得承認什麼、你願意接受多重的刑度。但如果談破了呢?你在談判桌上吐出來的那些話,會不會變成法庭上刺向自己的刀?這條就是那道防火牆。只要最後法院沒有做成協商判決,你和你的律師在協商過程中說的一切,法官在本案不能拿來當作對你不利的證據,甚至其他案件牽連到你的共犯,也不能拿這些話來辦他們。這條是認罪協商制度的命脈。如果沒有這道牆,沒有任何被告敢開口談,因為談了就等於自白。有了這道牆,你才敢在談判桌上把底牌攤一部分出來試水溫。這不是恩典,這是制度給你的安全繩。
法律定性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為認罪協商程序的證據排除規範:當法院最終未做成協商判決時,被告及其代理人、辯護人在協商過程中所為的陳述,不得在本案或其他案件中採為對被告或其他共犯不利的證據,以保障被告敢於進入協商談判而不致自陷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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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認罪協商談破,協商時說的話會被用嗎?▾
不會。只要法院未做成協商判決,協商過程中的陳述不得採為對被告或共犯不利的證據。
Q2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7在保護誰?▾
保護被告本人,也保護被牽連到的其他共犯,協商陳述不得用來辦他們。
Q3協商陳述保護跟一般自白排除差在哪?▾
一般自白只要任意、合法即可採用;協商陳述是絕對排除,不問任意與否,協商沒成就一律不得作不利證據。
Q4協商破局後檢察官還能起訴嗎?▾
能。排除的只是協商陳述本身,檢察官仍可用協商以外獨立蒐集的證據重建案件。
Q5協商陳述保護涵蓋其他案件嗎?▾
涵蓋。條文明文及於「本案或其他案件」,換案號重訴也不能引用。
Q6我該怎麼主張協商陳述應被排除?▾
開庭時一聽到檢方引用協商陳述,立即由辯護人援引第455條之7當庭聲明異議請求排除。
Q7協商過程一定要律師在場嗎?▾
建議全程由辯護人陪同並完整記錄陳述要旨,日後主張屬協商陳述才有依據。
Q8協商成立的話這條還適用嗎?▾
不適用。本條只在「法院未為協商判決」時啟動,協商成立時陳述會成為判決基礎。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協商陳述保護(455-7) | 一般偵訊自白 |
|---|---|---|
| 適用前提 | 法院未做成協商判決 | 任何偵訊取得之自白 |
| 排除門檻 | 絕對排除,不問任意性 | 須具任意性、合法性才可採 |
| 保護範圍 | 及於被告本人與其他共犯、本案與其他案件 | 原則限於該被告該案 |
| 立法目的 | 鼓勵被告放膽進入協商談判 | 確保自白真實與程序正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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