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送達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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