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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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規定送達人須作送達證書,記載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與方法,並附卷作為訴訟期限計算的依據。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法院認定你何時收到文書的唯一官方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事項(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送達方法)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它具有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上面記載的日期就是法律上的收受日,上訴期、答辯期等所有期限都從這天起算。記載有誤時,當事人若能提出反證,期限計算可能整個重來。
深度解讀
法院怎麼知道你是哪一天收到文書的?不是靠你的記憶,也不是靠你的說法,是靠一張你可能從未見過但決定你命運的紙:送達證書。這張紙上記載了五件事:哪個法院、送給誰、送的什麼、在哪裡幾月幾號幾點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送達人填完後交給收件人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不是你本人(比如你的家人代收),送達人還要把代收人的姓名寫上去。這張紙最後會被釘進法院的卷宗裡,成為所有期限計算的唯一依據。它上面寫的日期就是法律上你收到文書的日期,你的上訴期、答辯期、所有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跑。如果上面的日期錯了,而你能證明,整個期限計算就要重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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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4 版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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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