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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41送達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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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2. 2.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3.收領人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4. 4.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規定送達人須作送達證書,記載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與方法,並附卷作為訴訟期限計算的依據。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法院認定你何時收到文書的唯一官方依據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事項(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送達方法)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它具有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上面記載的日期就是法律上的收受日,上訴期、答辯期等所有期限都從這天起算。記載有誤時,當事人若能提出反證,期限計算可能整個重來。

白話解讀

法院怎麼知道你是哪一天收到文書的?不是靠你的記憶,也不是靠你的說法,是靠一張你可能從未見過但決定你命運的紙:送達證書。這張紙上記載了五件事:哪個法院、送給誰、送的什麼、在哪裡幾月幾號幾點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送達人填完後交給收件人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不是你本人(比如你的家人代收),送達人還要把代收人的姓名寫上去。這張紙最後會被釘進法院的卷宗裡,成為所有期限計算的唯一依據。它上面寫的日期就是法律上你收到文書的日期,你的上訴期、答辯期、所有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跑。如果上面的日期錯了,而你能證明,整個期限計算就要重來。

法律定性

送達證書為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作成之書面證明,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等事項,由收領人簽名蓋章後提出於法院附卷,作為認定送達事實與起算訴訟期限的官方依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家人代收但沒告訴我,我能主張送達無效嗎?

原則上不行。依第137條,家人如果是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代收就是合法的補充送達,你跟家人之間的溝通問題不影響送達效力。例外是:如果代收人是這場訴訟中你的對造當事人(例如離婚訴訟中的配偶),代收無效。經常不在家者,最好事前指定送達代收人或向法院陳報常在地址。

Q2送達證書上的時間和我實際收到的時間不一樣,怎麼辦?

送達證書是公文書,具有推定正確的效力,但可以用反證推翻。你需要提出「在送達證書記載的時點,你不可能在那個地點」的客觀證據,例如出入境紀錄、公司差勤系統、醫院住院紀錄。法院對推翻公文書的心證標準很高,單純口頭陳述幾乎不可能成功,書面客觀證據才是唯一的路。

Q3送達證書是什麼?

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送達事項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是認定送達日期的官方依據,所有訴訟期限都以它記載的日期起算。

Q4送達證書要記載哪五款事項?

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共五款,缺漏即屬格式瑕疵。

Q5什麼是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

公務員職務上作成之文書推定為真正,主張內容不實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法院推翻它的心證門檻較高。

Q6送達證書和送達通知書差在哪?

送達證書是已完成送達的證明;招領或寄存通知是寄存送達程序中的文件,兩者性質與效力不同。

Q7送達證書日期錯誤怎麼辦?

聲請閱卷調出送達證書核對,準備出入境、差勤等客觀反證,主張記載不實爭執送達效力,期限可能重新起算。

Q8怎麼調閱自己案件的送達證書?

向承辦法院聲請閱覽卷宗,調取附卷的送達證書,逐項核對五款記載與代收人姓名。

Q9收到法院文書後該保存什麼證據?

拍照存檔信封郵戳、送達通知單、實際收到日期紀錄,作為日後爭執送達日期的對照證據。

Q10代收送達後要怎麼證明送達瑕疵?

檢查送達證書有無依第三項記明代收人姓名,缺漏即為切入點;再佐以代收人無辨別事理能力等事證。

Q11家人代收 vs 本人簽收,效力差在哪?

代收人若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補充送達效力等同本人收受;例外是代收人為對造當事人時無效。

Q12送達證書 vs 不能送達報告書差在哪?

送達證書證明送達已完成,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證明送達未完成,兩者互為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作成人效力
送達證書(第141條)已完成送達的書面證明送達人公文書推定正確,期限起算依據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寄存於警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送達人寄存後經一定期間生送達效力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無法送達時的回報文件送達人與送達證書互為補充,證明送達未完成

性質

送達證書(第141條)
已完成送達的書面證明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
寄存於警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
無法送達時的回報文件

作成人

送達證書(第141條)
送達人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
送達人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
送達人

效力

送達證書(第141條)
公文書推定正確,期限起算依據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
寄存後經一定期間生送達效力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
與送達證書互為補充,證明送達未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9条(送達報告書)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송달보고서(송달 결과의 서면 보고)
中國民事诉讼法 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收凭证)
德國ZPO § 182(Zustellungsurkunde)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3 et s.(acte de signification)
美國FRCP Rule 4(l)(Proof of Service / Return of Servic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4

(0190913 制定)

送達,除交郵務局外,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231219 制定)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書記科附卷。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0920114 修正)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收領人雖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惟嗣後有時難以辨認係何人所為,爰增設第三項規定應由送達人記明收領人之姓名,以杜日後之爭執。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0190913 制定)

送達,除交郵務局外,非經審判長許可,不得於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或日出前、日沒後為之。但應受送達人不拒絕收領者,不在此限。   前項許可,法院書記官應於送達之文書內記明。

(0231219 制定)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書記科附卷。

(0570109 全文修正)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0920114 修正)

一、第一項本文「左列」修正為「下列」。   二、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收領人雖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惟嗣後有時難以辨認係何人所為,爰增設第三項規定應由送達人記明收領人之姓名,以杜日後之爭執。   三、原第三項移列為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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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規定:「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