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送達證書)
- 1.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 2.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 3.收領人非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 4.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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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規定送達人須作送達證書,記載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與方法,並附卷作為訴訟期限計算的依據。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事項(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送達方法)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它具有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上面記載的日期就是法律上的收受日,上訴期、答辯期等所有期限都從這天起算。記載有誤時,當事人若能提出反證,期限計算可能整個重來。
白話解讀
法院怎麼知道你是哪一天收到文書的?不是靠你的記憶,也不是靠你的說法,是靠一張你可能從未見過但決定你命運的紙:送達證書。這張紙上記載了五件事:哪個法院、送給誰、送的什麼、在哪裡幾月幾號幾點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送達人填完後交給收件人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不是你本人(比如你的家人代收),送達人還要把代收人的姓名寫上去。這張紙最後會被釘進法院的卷宗裡,成為所有期限計算的唯一依據。它上面寫的日期就是法律上你收到文書的日期,你的上訴期、答辯期、所有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跑。如果上面的日期錯了,而你能證明,整個期限計算就要重來。
法律定性
送達證書為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作成之書面證明,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等事項,由收領人簽名蓋章後提出於法院附卷,作為認定送達事實與起算訴訟期限的官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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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送達證書是什麼?▾
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事項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送達證明,是認定送達日期的官方依據。
Q2送達證書要記載哪些事項?▾
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共五款。
Q3家人代收後送達證書沒寫代收人姓名怎麼辦?▾
民國92年修法後第三項要求收領人非本人時須記明姓名,格式不完備可作為挑戰送達效力的切入點。
Q4送達證書上的日期寫錯能推翻嗎?▾
可以,但需提出客觀反證(如出入境、差勤紀錄),法院對推翻公文書的心證標準很高。
Q5收領人拒絕簽名時送達還有效嗎?▾
有效,送達人應於送達證書記明拒絕或不能簽名的事由。
Q6怎麼調閱自己案件的送達證書?▾
向承辦法院聲請閱卷,調取附卷的送達證書核對記載內容。
Q7送達證書和送達通知書一樣嗎?▾
不一樣,送達證書是已完成送達的證明,招領通知或寄存通知是寄存送達程序的文件。
Q8挑戰送達效力有沒有期限?▾
送達證書本身永久附卷,但聲請回復原狀須於知悉遲誤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第164條)。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性質 | 作成人 | 效力 |
|---|---|---|---|
| 送達證書(第141條) | 已完成送達的書面證明 | 送達人 | 公文書推定正確,期限起算依據 |
|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 | 寄存於警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 | 送達人 | 寄存後經一定期間生送達效力 |
|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 | 無法送達時的回報文件 | 送達人 | 與送達證書互為補充,證明送達未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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