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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送達證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2. 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收領人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4. 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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