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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事訴訟法 第 141 條(送達證書)

  1. 1.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 一、交送達之法院。 二、應受送達人。 三、應送達之文書。 四、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 五、送達方法。
  2. 2.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如拒絕或不能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者,送達人應記明其事由。
  3. 3.收領人應受送達人本人者,應由送達人記明其姓名。
  4. 4.送達證書,應提出於法院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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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規定送達人須作送達證書,記載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與方法,並附卷作為訴訟期限計算的依據。

Q · 送達證書是什麼?為什麼這麼重要?

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送達證書是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事項(法院、應受送達人、文書、送達時地、送達方法)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它具有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上面記載的日期就是法律上的收受日,上訴期、答辯期等所有期限都從這天起算。記載有誤時,當事人若能提出反證,期限計算可能整個重來。

白話解讀

法院怎麼知道你是哪一天收到文書的?不是靠你的記憶,也不是靠你的說法,是靠一張你可能從未見過但決定你命運的紙:送達證書。這張紙上記載了五件事:哪個法院、送給誰、送的什麼、在哪裡幾月幾號幾點送的、用什麼方式送的。送達人填完後交給收件人簽名蓋章。如果收件人不是你本人(比如你的家人代收),送達人還要把代收人的姓名寫上去。這張紙最後會被釘進法院的卷宗裡,成為所有期限計算的唯一依據。它上面寫的日期就是法律上你收到文書的日期,你的上訴期、答辯期、所有期限從這一天開始跑。如果上面的日期錯了,而你能證明,整個期限計算就要重來。

法律定性

送達證書為送達人依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作成之書面證明,記載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等事項,由收領人簽名蓋章後提出於法院附卷,作為認定送達事實與起算訴訟期限的官方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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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家人代收但沒告訴我,我能主張送達無效嗎?

原則上不行。依第137條,家人如果是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代收就是合法的補充送達,你跟家人之間的溝通問題不影響送達效力。例外是:如果代收人是這場訴訟中你的對造當事人(例如離婚訴訟中的配偶),代收無效。經常不在家者,最好事前指定送達代收人或向法院陳報常在地址。

Q2送達證書上的時間和我實際收到的時間不一樣,怎麼辦?

送達證書是公文書,具有推定正確的效力,但可以用反證推翻。你需要提出「在送達證書記載的時點,你不可能在那個地點」的客觀證據,例如出入境紀錄、公司差勤系統、醫院住院紀錄。法院對推翻公文書的心證標準很高,單純口頭陳述幾乎不可能成功,書面客觀證據才是唯一的路。

Q3送達證書是什麼?

送達人作成、記載五項送達事項並附入法院卷宗的書面證明,是認定送達日期的官方依據,所有訴訟期限都以它記載的日期起算。

Q4送達證書要記載哪五款事項?

交送達之法院、應受送達人、應送達文書、送達處所及年月日時、送達方法,共五款,缺漏即屬格式瑕疵。

Q5什麼是公文書推定正確的效力?

公務員職務上作成之文書推定為真正,主張內容不實的一方要負舉證責任,法院推翻它的心證門檻較高。

Q6送達證書和送達通知書差在哪?

送達證書是已完成送達的證明;招領或寄存通知是寄存送達程序中的文件,兩者性質與效力不同。

Q7送達證書日期錯誤怎麼辦?

聲請閱卷調出送達證書核對,準備出入境、差勤等客觀反證,主張記載不實爭執送達效力,期限可能重新起算。

Q8怎麼調閱自己案件的送達證書?

向承辦法院聲請閱覽卷宗,調取附卷的送達證書,逐項核對五款記載與代收人姓名。

Q9收到法院文書後該保存什麼證據?

拍照存檔信封郵戳、送達通知單、實際收到日期紀錄,作為日後爭執送達日期的對照證據。

Q10代收送達後要怎麼證明送達瑕疵?

檢查送達證書有無依第三項記明代收人姓名,缺漏即為切入點;再佐以代收人無辨別事理能力等事證。

Q11家人代收 vs 本人簽收,效力差在哪?

代收人若為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或受僱人,補充送達效力等同本人收受;例外是代收人為對造當事人時無效。

Q12送達證書 vs 不能送達報告書差在哪?

送達證書證明送達已完成,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證明送達未完成,兩者互為補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性質作成人效力
送達證書(第141條)已完成送達的書面證明送達人公文書推定正確,期限起算依據
寄存送達通知書(第138條)寄存於警所或郵局並黏貼通知送達人寄存後經一定期間生送達效力
不能送達報告書(第142條)無法送達時的回報文件送達人與送達證書互為補充,證明送達未完成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109条(送達報告書)
🇰🇷 韓國민사소송법상 송달보고서(송달 결과의 서면 보고)
🇨🇳 中國民事诉讼法 送达回证(受送达人签收凭证)
🇩🇪 德國ZPO § 182(Zustellungsurkunde)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653 et s.(acte de signification)
🇺🇸 美國FRCP Rule 4(l)(Proof of Service / Return of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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