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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2)秘台廳民一字第 24597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2 年 10 月 02 日

要旨

有權收領訴訟文書之人於收領時,應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為合法送達之證明;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僅具其一即為已足,無庸三者同時具備

全文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 141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送達證書,應於作就後交收領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係指有權收領訴訟文書之人於收領應受送達之訴訟文書時,應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以為合法送達之證明。所謂「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三者僅具備其一即為已足,而非簽名、蓋章、按指印三者須同時具備,惟簽名、蓋章須清楚可辨,按指印者,亦須印跡清晰並註記係何人之指印,以供法院判斷是否合法送達,應否發生訴訟法上應有之效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2)秘台廳民一字第 24597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2 年 10 月 02 日發布,要旨:有權收領訴訟文書之人於收領時,應於送達證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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